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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防止公共登记册内个人资料被滥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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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八日)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答覆∶

问题:

  现时,市民可透过土地注册处的网上系统或亲往其客户服务中心或查册中心,使用柜位和自助查册终端机进行查册,以查阅该处备存的《土地登记册》及已注册文书副本(统称土地纪录)。据报,今年初有骗徒透过查册取得一个私人住宅单位业主的个人资料,再使用该等资料伪造身份证;然后冒充该业主放售有关单位,并成功骗取买家支付的订金。有市民指出,上述个案显示,公共登记册内的个人资料可被用作不法行为,损害资料当事人的利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当局有否对滥用土地纪录内个人资料,以及使用该等资料冒充他人进行楼宇买卖的人提出检控;如有,个案宗数分别为何,以及该等个案的处理程序为何;

(二)当局会否考虑采取旨在防止各个公共登记册内个人资料被滥用的下列措施:记录查册人的个人资料;要求使用柜位查册的人确认知悉登记册的建立目的、使用公共登记册的限制及滥用所取得资料的后果;要求查册人士须就拟使用所获得资料的目的作出声明;及修订《土地注册条例》及其他相关条例,订明滥用有关公共登记册内个人资料的人须负上刑责;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其他措施防止各个公共登记册内个人资料被滥用,以保障资料当事人的利益;如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土地注册处是根据《土地注册条例》和《土地注册规例》为影响土地的文书办理注册及为公众提供查册服务的公共办事处。正如《土地注册条例》的详题和弁言所载,土地注册处备存土地登记册和提供土地纪录予公众查册,目的是为防止秘密及有欺诈成分的物业转易,以及提供追溯和确定土地财产及不动产业权的方法。

  根据《土地注册规例》的规定,土地注册处处长在接获任何人士的查册要求和缴付所规定的费用后,便须向该人士提供所要求的土地纪录。现时,土地注册处每天提供逾20 000次查册服务,使用者包括需要土地注册处的纪录以办理物业交易、转易和其他事宜的专业人士、地产代理、金融机构及其他公众人士。

  土地注册处的纪录可能载有个人资料,须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所规限。根据《私隐条例》,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自愿和明确的同意,个人资料只限於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与其直接相关的目的。如有违反该条例的情况,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可根据《私隐条例》赋予的权力发出执行通知,指令有关资料使用者纠正该项违反行为,以及防止该项违反行为再次发生。在《私隐条例》下,任何资料使用者获送达执行通知后仍违反该通知,即属犯罪,可处以罚款及监禁。

  为提高土地注册处查册服务使用者对必须适当地使用土地注册处的纪录及遵守《私隐条例》的意识,土地注册处於过去多年实行了多项行政措施,包括要求使用网上服务及自助查册终端机的人士,必须事先表明同意接纳相关条款及条件。当中的条款订明,从查册取得的资料不得用於任何违反《私隐条例》的活动。此外,土地注册处亦透过不同途径,包括在办事处张贴通告、在文件加载备注等,提醒公众查册人士使用土地纪录的资料时必须符合《私隐条例》的规定。

  就麦议员问题的三个部分,经谘询警方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后,我综合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一年至二○一五年,警方共处理了83宗与物业有关的骗案举报,包括假冒他人身分、提供虚假资料及利用内地物业行骗,分别拘捕了48人及检控了15人。警方没有备存涉及滥用土地纪录内个人资料的个案数字。

  警方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会从多方面调查匪徒如何取得有关资料。警方会继续与业界保持紧密联系,进行情报搜集及分析,并适时发放最有效的防罪信息,以竭力打击及防止与物业骗案有关的罪行。

(二)及(三)政府一直致力加强保障公共登记册上所载的个人资料,并就公共登记册的运作发出内部指引,指引内容包括:要求政府部门提醒查册人士有关登记册的建立目的及使用登记册上个人资料的限制、收集及公开的资料不应多於建立登记册的需要等。虽然该政府内部指引并无要求查册人士确认知悉登记册的建立目的及使用限制,但现时已有近40个登记册采取此项措施。就记录查册人士的个人资料方面,现时该政府内部指引并无相关要求,但亦有一些公共登记册要求查册人士作出声明时,提供他们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地址等的个人资料。

  该政府内部指引亦有建议各部门考虑在修改相关条例时,订明滥用登记册上个人资料的人须负上刑事责任或要求查册人士就查册目的作出声明。现时有约30个公共登记册正实行上述措施。政府会继续实行各项措施,同时参考各界的意见,以保障载於公共登记册上的个人资料免被滥用。

  至於土地注册处的纪录,它有防止秘密及有欺诈成分的物业转易等重要的法定功能。若有人按相关程序向土地注册处要求查阅纪录,根据现行法例,土地注册处不能拒绝有关要求。此外,鉴於公众对查阅纪录的庞大需求,在引入任何或会影响进行合法查册的便利程度及效率的措施之前,必须审慎行事。此等措施的实际可行性及其他影响,例如对土地注册处资源需求及提供服务的效率的影响,都须予以考虑。

  在处理滥用个人资料方面,正如我刚才提及,私隐专员获《私隐条例》授权对违反《私隐条例》的行为采取执法行动。如有任何怀疑涉及公众人士查阅土地注册处纪录并违反《私隐条例》的个案,土地注册处将转介有关个案予私隐专员跟进。现时,我们无计划修订《土地注册条例》以增设额外制裁措施来针对滥用土地注册处纪录内个人资料的行为。

  土地注册处会继续探讨可行的行政措施,以加强保障土地注册处纪录内的个人资料。举例来说,土地注册处正计划将现时适用於使用网上服务及自助查册终端机人士的措施,扩展至到柜位使用查册服务的人士,即要求他们确认知悉关於土地登记册和土地纪录的目的、使用限制及滥用所得资料的后果等,然后才接纳其查册要求。视乎该措施的成效,土地注册处会继续与私隐专员探讨可行的办法,根据《私隐条例》加强保障土地注册处纪录内的个人资料。我们亦会在未来有需要修订《土地注册条例》和《土地注册规例》时,考虑可否就土地注册处备存纪录的目的作更具体的表述、查册人士就查册的目的须作出的声明,以及加入就滥用登记册上个人资料所须负上的责任。



2016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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