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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视察香港期间的保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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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志全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委员长)在上月十七至十九日访港,出席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及相关活动。警方以反恐保安行动级别制订委员长及其他国家政要访港期间的保安安排。除了在委员长下榻的君悦酒店及高峰论坛举行的地点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一带,以及在委员长一行途经的多个地点设立保安区外,更在该等地点派驻大量警力作严密监察和禁止人群聚集,又封闭多条路和实施临时交通安排。有公众人士认为有关的保安安排不单劳民伤财,亦影响到他们的日常生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上述保安行动中,警方使用的水马、铁马和车辆,以及执勤的警务人员和警犬的数目分别为何;在保安行动中提供协助的其他政府部门人员的数目分别为何,并按其所属的政府部门列出分项数字;

(二)警方决定有关保安区范围大小的法理依据为何;鉴於有市民质疑保安区的范围过大,警方有否就该等质疑作出回应;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於委员长访港期间的保安级别高於过往国家领导人访港期间的保安级别,警方以反恐保安行动级别制订前者的保安级别的原因;

(四)鉴於有意见认为,警方於委员长访港期间在告士打道花园、菲林明道花园及港湾道花园划定可进行示威的公众活动区(示威区),不单被双重水马包围,亦远离委员长下榻的酒店,因此公众无法直接向委员长表达诉求,当局有否评估警方在该等地点划定示威区的做法有否剥夺公众表达言论、集会及示威的自由;及

(五)鉴於施工中的中环湾仔绕道工程及港铁沙田至中环线工程在委员长访港期间应警方要求停工四日,当局是否知悉因停工而收入减少的工人数目;工程停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何,而有关的损失需否由公帑承担?

答覆:

主席:

  就陈志全议员的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一)至(四)每当有国家领导人或外国政要到港,警方都有责任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以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并使其出席的会议及其他活动能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警方根据国际、内地及周边地区的形势、本港情况、情报及受保护的政要及其参与的活动等因素进行了全面及专业的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反恐保安措施及部署。

  警方在进行保护政要的行动时设立「保安区」,目的是为保护有保安风险的人物,是警方为了妥善屐行职责而采取的措施。有关行动及安排,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警队条例》(香港法例第232章)第10条订明,警队的职责包括采取合法措施以维持公共安全,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为的发生和侦查刑事罪及犯法行为,以及防止损害生命及损毁财产。每项职责均附带执行该职责的权力,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9条,凡条例授予权力或委以职责,该权力可不时因应情况所需而行使,该职责须不时因应情况所需而执行。事实上,以往当其他政要访港时,警方也有作出类似的保安安排。设立保安区亦是国际认可的良好做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保安机关在涉及重要人士或高风险任务的保安行动中常有采用。

  警方尊重市民集会、游行和表达意见的权利。警方一贯的方针是以不偏不倚的态度执行职务,致力协助市民进行和平的公众活动,同时有责任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警方在制订及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张德江视察香港期间的保安措施时,已尽量在便利市民举行和平集会和游行、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以及保护到访政要的人身安全等多个目标作出平衡。

  今次保安措施及部署主要由警队行动处、刑事及保安处和其他支援单位执行。至於实际保安部署等资料属行动细节,披露具体详情可能让犯罪分子得悉警队的行动策略和细节以及影响警队的执法能力,故此不宜透露。

(五)根据运输及房屋局所提供的资料,为配合警方在保安上的要求,及令会议能够有序、安全地进行,沿湾仔海滨由龙和道东端至新湾仔码头西陲的中环湾仔绕道工地,以及於湾仔北部由龙和道以东至前湾仔北巴士总站的一段沙中线工地曾於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至十九日封闭四天。工程顾问公司、港铁公司及承建商已应路政署的要求,按需要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低是次临时封闭工地对工程的影响,并按照合约机制来处理相关事宜。至於临时封闭工地所引致的费用,亦会按工程合约条款和机制处理。此外,工程顾问公司和港铁公司亦已按路政署的指示,要求承建商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透过调动相关工序或人手配置,务求透过适切安排,避免工人的收入在工地临时封闭期间受到影响。



2016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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