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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更新空运危险品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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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航组织)有关安全空运危险品的最新规定的法例修订建议将於星期五(六月十日)刊登宪报,并於六月十五日提交立法会。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六月八日)指出,《2016年〈1995年飞航(香港)令〉(修订附表16)令》及《2016年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修订附表)令》旨在把国际民航组织的最新规定纳入本地法例。有关规定载於国际民航组织的「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指令」的新版本(即二○一五至二○一六年版)。

  新版本技术指令的主要修订包括∶

(一)豁免只含少量危险品的灯具,或只含某特定种类的危险品的灯具受技术指令的规管,但须确保该些灯具符合技术指令有关安全空运的条件;

(二)当危险品货物是以一系列航程空运时,要求航空器营运人只须在香港收运货物以作第一段航程的空运前,使用检查清单查核空运危险品货物是否符合技术指令的规定;以及

(三)确保航空器营运人在乘客购买机票时及办理登机手续时,向乘客清楚展示禁止携带登上航空器的危险品的资讯。

  发言人说:「新措施确保乘客清楚了解禁止携带登上航空器的危险品,有助进一步保障航空安全,并利便行业运作。」

  上述法例修订拟於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开始生效。

  空运危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物质、有毒物质、有传染性的物质、放射性物料和腐蚀性物质等。



2016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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