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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女士之夜」被裁定属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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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八日)立法会会议上张宇人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回覆:

问题:

  较早前,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代表一位男士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向一间娱乐场所的东主提出诉讼,指该娱乐场所举办的「女士之夜」(当中向女顾客收取较男顾客为低的入场费)属性别歧视。在被告缺席聆讯下,区域法院判决原告胜诉。有许多酒吧业人士向本人反映,他们对该判决感到惊讶和失望,他们亦担心日后采用女士之夜等招徕手法,以开拓女性客源的蒥场时,会被控性别歧视。该等人士又指出,他们举办女士之夜,只不过为了吸引更多顾客光顾,绝不存在性别歧视的想法。此做法由来已久,亦是世界各地常用的营销手法。鉴於该宗案件引起社会关注,以及部分舆论质疑平机会是否矫枉过正,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会否进行公众谘询或民意调查,以了解蒥民对女士之夜及男士之夜等营销手法的看法、他们是否认同凡以优惠价格吸引某个性别顾客的营销手法均属性别歧视,以及他们是否同意把该等营销手法豁免於《性别歧视条例》的规管范围等;如会,谘询时间表及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二)除了探讨公众的看法外,当局会否主动研究修订《性别歧视条例》,把酒吧及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举办女士之夜或男士之夜等商业推广行为,豁免於该条例的规管范围;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张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后,现回覆如下:

  正如本局就谢伟俊议员於五月四日的立法会会议就同一宗案件提出书面质询的回覆中指出,平机会是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第63条设立的法定机构,负责执行现行四条反歧视条例及检讨有关条例的施行情况,并依照该等条例所赋予的权责独立运作。政府不会干预平机会的日常运作。

  平机会表示,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28(1)条的规定:

「从事向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不论是否为此而收取款项)的人,如藉以下做法歧视一名谋求获得或使用该等货品、设施或服务的女性,即属违法--

(i)拒绝向她提供或故意不向她提供任何该等货品、设施或服务;或

(ii)该人在正常情况下,会按某方式及某些条款向男性公众人士,或(如她属於某部分的公众人士)向属该部分的男性公众人士,提供具有某种品质或质素的货品、设施或服务,然而该人拒绝按相同方式及相同条款(或故意不按相同方式及相同条款)向她提供具有相同品质或质素的该等货品、设施或服务。(注)」

  《性别歧视条例》第28(1)条的规定适用於所有货品、设施或服务的提供者,包括酒吧、餐饮服务、酒楼食肆等等,目前法例并无为商业推广及营销的行为提供任何豁免。

  平机会表示,个别个案是否构成相关条例之下的歧视行为,需视乎个别个案的事实。但总括而言,在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时,若仅根据顾客的性别而对其施以不对等对待,即可能属於违法行为。

  据了解,提问所述个案的司法程序下一步为评估赔偿,而司法机构将会安排评估赔偿聆讯日期。由於个案的司法程序仍未完结,特区政府不宜作出评论。鉴於社会上有人士对该个案所产生的影响表示关注,我们已於五月六日去信平机会,邀请平机会考虑待个案完结后,就有关条文的实施情况进行检视,若有需要的话,亦可考虑向政府提出建议。

  每年平机会主席都会因应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的邀请,向委员会简介平机会的工作情况。我们知悉平机会主席将於本月二十日出席政制事务委员会的会议。届时,议员可以直接向陈主席了解平机会执行现行四条反歧视法例的情况,及处理有关事宜的实际考虑,并就此作出交流讨论。

注:《性别歧视条例》第6条规定,上述性别歧视的条文同样地适用於男性及女性所受的待遇。



2016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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