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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5年人类生殖科技(修订)条例草案》修正案发言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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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15年人类生殖科技(修订)条例草案》第3及4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第3及4条。该系列的修正案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而提出的,以明确地为专业资讯流通、私人通讯、雇主及雇员提供保障,并作出相对的技术修订。

  第一,我们建议分别在中、英文文本中删去「看来是」及「purporting to」一词,让法庭决定有关广告是否推广使用生殖科技程序提供性别选择服务。不过,议员亦应注意,在纳入该修正案后,法庭可能会认为,一些讹称或声称推广某些程序,但有关程序实际上不能达成性别选择的广告,并不构成拟议罪行。

  第二,我们建议为拥有、管理或控制实体空间或网站的人士(之后简称为「有关人士」)订定条文,订明如果该实体空间或网站被另一人利用於该项公布或分发广告,而该另一人并非该有关人士的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而该有关人士在察觉该项公布或分发后,已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在该实体空间或网站移除该广告,拟议罪行即不会适用於该有关人士。我必须在此再次强调,拟议修正案不会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讨论区管理人及网页寄存公司施加主动监察其平台上有否违法广告的责任。

  第三,我们建议加入一项新条文,订明若被控拟议罪行的人可以显示有关广告载於「私人通讯」(包括电子形式的通讯)内,即属免责辩护。但如果有关通讯在推广性别选择服务的业务过程中公布或分发(不论该业务是否由被控犯有关罪行的人所经营),或者有关广告能透过有关通讯所提供的超连结接达,而被控有关罪行的人或该人的任何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设定该广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或拣选、增补、修改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该广告的内容,则该免责辩护不会适用。

  第四,为保障雇员,我们建议订明如被控拟议罪行的人是在其受雇期间以及按照其雇主在该段雇用期间发出的指示,从事有关行为,及该人从事该行为时,其所处职位并不能作出或影响关於该行为的决定,即为免责辩护。

  第五,我们建议订明如雇主或主事人被控拟议罪行,而该雇主或主事人如显示自己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并已作出一切应作出的努力,以防止有关雇员或代理人从事被控的行为,或在该雇员受雇工作期间,或在该代理人获授权期间,从事属於该行为类别的行为,亦属於免责辩护。

  最后,我们建议加入条文,为供在指明人士之间流通的、属技术性质的刊物内公布或分发有关广告,及为指明人士进行的学术教学,或学术讨论而公布或分发有关广告,提供免责辩护。但该等指明人士须是注册医生或在受法定规管的医院、留产院及诊疗所的医疗人员和医疗辅助人员。

  这一系列的修正案反映法案委员会的讨论结果,亦获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在此恳请委员支持修正。



2016年6月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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