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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第二项辩论,就《启德邮轮码头条例草案》第2、7、8及16至22条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非常感谢涂谨申议员就当局提出的修正案发言。
主席,我动议的修正案已回应了法案委员会的讨论结果,而法案委员会亦已审议并同意我以上动议的各项修正案。不过就刚才涂谨申议员提出的数点,我想作一些回应。
就「邮轮」的定义,我希望指出,启德邮轮码头除了供一些以观光和游乐目的运载乘客的邮轮停泊以外,在一些情况之下亦会配合实际的运作需要,而用作停泊其他船只。其中为配合非邮轮活动的需要,我们需要容许其他船只停泊。过去三年,曾经在启德邮轮码头停泊的船只包括海上图书馆或短暂停泊的军舰。
其实条例容许旅游事务专员在施行条例下,批准视该等船只为「邮轮」,以容许它们在启德邮轮码头内停泊。这个做法配合我们善用启德邮轮码头这项建设,亦容许邮轮码头在没有邮轮停泊时可以用作其他用途的政策的目标。
就邮轮码头区的进出,我刚才动议修正案已经提出,因应委员的意见并考虑到《条例草案》的主要政策的目标后,《条例草案》第7、8及19条已经作出修订,明文规范有关权力只可以基於邮轮码头的运作、安全和保安需要才可以行使。
主席,我想回应在《条例草案》内详列各项受禁行为,正如我刚才在恢复二读辩论的答辩时所述,《条例草案》的政策目的,是为规管启德邮轮码头的法律框架,与现时规管香港其他跨境渡轮码头的法律框架大致相若,我们在草拟《条例草案》时,已参考了香港法例第313H章的相关部分,特别是当中的受禁行为。此外,由於启德邮轮码头所涵盖的范围甚广,我们亦适当地参考了一些规管重要大型基建的法律框架,以及《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等。在参考了上述现有法例和考虑到邮轮码头的运作模式及实际需要后,我们认为《条例草案》中的各项受禁行为是确保邮轮码头运作畅顺及保安安排妥善所必须的。
最后,我想回应在旅游事务专员授权公职人员执行条例下的职能,或将专员的职能转授予公职人员、码头营运者和管理者这方面,我刚才恢复二读的答辩时已明确指出,旅游事务专员只会在有实际需要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将部分在《条例草案》下的职能转授予码头营运者或/及管理者。我亦已表明专员不会将《条例草案》内的一些影响较大的执行权力转授予码头营运者或管理者的前线人员。我相信这样能释除委员的疑虑。
我恳请各位议员通过我动议的修正案。多谢主席。
完
2016年6月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