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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5年专利(修订)条例草案》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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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5年专利(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第5、9、13、24、26、31、35、45、78、96、106、114、120、123及129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刚才读出的条文。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送给各位议员的文件中。

  在《2015年专利(修订)条例草案》审议期间,法案委员会委员、法律顾问以及代表团体对条例草案提出了许多宝贵及有用的建议。我们提出的修正案,主要是为了回应他们的意见。我现简介修正案:

(一)条例草案第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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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条例草案其中一项主要建议,是优化短期专利制度。

  建议新增的第89A条,加入一项要求,即未经实质审查的短期专利的拥有人,若向另一人威胁提起侵犯专利的法律程序,则拥有人须应受屈人的要求,向他提供某些专利文件。这项建议旨在协助受屈人掌握资料,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回应该威胁。

  部分代表团体认为,此项建议,对专利拥有人及提供意见的专业及非专业人员,过分严厉,亦无必要。经考虑法案委员会及代表团体的意见后,我们建议修订新增的第89A(2)条,优化有关条文的实质运作,有关修订如下:

(1)由於专利的基本资料可以免费从网上的专利注册记录册获得,我们建议须提供予受屈人的专利资料仅限於─

(i)用作识别有关专利的专利编号;及
(ii)任何已提交,但未发表的专利说明书的修订请求;

(2)有关书面请求须附有建议新增的第89A条的副本,使专利拥有人知悉,抗辩无理威胁申索的相关法定要求,包括必须遵从提供专利资料的请求;及

(3)提供专利资料的时限,由七天延长至该书面请求的送递日期起计的十四天内,或请求专利资料的一方同意的任何更长期限。

(二)条例草案第120及1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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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第120及123条的修正案,亦与短期专利制度有关。因应香港大律师公会的意见,我们建议修订该两项条文,更清晰地说明有关的政策原意。

  条例草案第120条的修正案,旨在述明在某些情况下,不得对某短期专利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以避免实质审查制度被滥用。我们的政策原意是,如某短期专利已进行实质审查,或已有人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而法院未有命令终止实质审查,则其拥有人或第三方,不可再请求对该专利进行实质审查。修正案会订明提出该请求的限制。

  条例草案第123条的修正案,旨在澄清政策原意,即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短期专利拥有人必须对有关专利的有效性负上举证责任,并说明短期专利拥有人可提出有关专利有效性的证据类别。有关类别为-

*某短期专利的实质审查证明书;或
*法院根据第84(1)条,批予裁断该项专利属全部有效,或其有关方面属有效的证明书;或
*足以表面证明该项专利或其有关方面的有效性的任何证据。

  在诉讼的另一方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有关证据将足以证明该专利或其有关方面属有效。

(三)条例草案第1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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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第129条建议新增的第144A条,是根据香港专利制度检讨谘询委员会的建议草拟,并已考虑由谘询委员会所成立的工作小组,包括本地专利从业员团体的意见。

  由於香港仍未设立全面的规管专利代理服务制度,有关条文旨在引入暂行措施,防止一些可能会构成误导的名衔或描述被使用,以致令人认为某人进行专利代理服务的资格,已获香港政府认可或香港法律承认。

  部分代表团体认为,拟议新增的第144A(2)(e)条所禁止的范围,并不清晰。例如,某人可否自称为「於香港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专利师(patent attorney)」,或一名香港律师可否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时自称为「attorney」等。

  经考虑法案委员会、法律顾问及代表团体的意见后,我们建议提出修正案,澄清第144A(2)(e)条所禁止的范围,即是如果有关名衔或描述,会合理地致使他人相信,使用或获准使用该名衔或描述的人,持有专为批准该人在香港境内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并获法律承认或政府认可的资格,则该名衔或描述会被禁止使用。

  经修订后的第(2)(e)款的含义十分清晰,加上这条文实质上不会禁止使用其他专业名衔(包括法律专业名衔),因此无须保留原有的第144A条(4)及(6)款。我们建议删除此两款条文。

其他属技术性质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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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除了上述的三项修正案外,我们亦提出修正案,改善相关条文的草拟方式和行文。这些修正案,大多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和法律顾问的意见而提出,属技术性质及行文上的修正。我在此略作介绍。

条例草案第9、13和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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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就上述条文提出的修正案,旨在变更标点符号,犵去不必要的定义,使行文更流畅、清晰或简洁,便利读者阅读。

条例草案第5、24和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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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修正案,旨在使上述条文的中英文本或与其他相关条文的表述相符、修正文法错误,及改善行文。

条例草案第35、45、96、106、114和1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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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就上述条文,提出文本修订,以改善条文行文,使政策和立法原意更为清晰。

  主席,法案委员会已讨论并支持上述各项的修正案。我恳请议员通过这些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6年6月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3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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