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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5年专利(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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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5年专利(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非常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廖长江议员以及其他委员,在过去半年,为审议《2015年专利(修订)条例草案》所付出的时间和精神。我亦感谢不同团体和人士,就条例草案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

  正如我们在去年十一月十一日动议二读时解释,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现行的《专利条例》,以落实香港专利制度检讨谘询委员会的建议,革新香港的专利制度。

  条例草案提出三项主要建议--

(一)设立授予标准专利的「原授专利」制度,同时保留现行的「再注册」制度。两种制度的主要分别,在於「原授专利」制度让申请人可在香港直接提交标准专利申请,而无须事先在香港以外的指定专利当局提出专利申请;

(二)优化短期专利制度,包括订立新条文,为已授予的短期专利进行实质审查,订定程序框架;为强制执行短期专利的法律程序订定先决条件;修订有关在无理据的情况下,威胁展开侵权法律程序的条文;及增加每项短期专利申请可包含独立权利要求的数目;以及

(三)在设立全面规管制度之前,为规管本地专利从业员实施暂行措施。如使用可能会在日后的全面规管制度下,授予合资格专利从业员的若干特定名衔,及相当可能令人认为某人在香港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资格,已获政府批准或法律认可的任何其他名衔,即属违法。但条例草案亦设有适当豁免,以便若干合法及合理的专业名衔,能在香港继续使用。

  我们很高兴条例草案的建议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普遍支持。我们同时留意到,部分委员对「原授专利」制度的吸引力和成效,表示关注。我们认为,设立「原授专利」制度具有策略性的意义,有助香港推动创新科技发展和知识产权贸易。

  设立新的「原授专利」制度后,香港将处於更有利的位置,可与其他专利当局磋商订立双边合作安排,例如让「原授专利」申请人能更快捷地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寻求专利保护的「审查高速公路」。为提升「原授专利」制度的吸引力,我们会尽量确保,「原授专利」制度所收取的费用水平为可负担及具竞争力,亦会在条例草案通过后,进一步探讨与其他专利当局的合作项目。

  在讨论如何优化短期专利制度时,部分代表团体曾表示,引入对已批予的短期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的建议,可能会削弱短期专利制度的优点,以及有碍该制度的使用。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解释,虽然短期专利制度为商业寿命较短的发明提供较快捷和廉宜的保护方式,但短期专利在批予前未经实质审查,亦不享有具专利有效性的推定。因此,优化有关制度,有助在短期专利的拥有人与公徏的权益之间,取得更合理的平衡,并更有效防止短期专利制度被滥用。短期专利制度经优化后,要求对一项未经实质审查的短期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将会列为展开执行该专利的法律程序的先决条件。配合这项新措施,条例草案也会修订有关在无理据的情况下,威胁展开法律程序的条文,以及在该程序中,关於短期专利的有效性或无效性的举证责任的现有条文。

  条例草案其中一项建议,是规定未经实质审查的短期专利的拥有人,在威胁提起关於侵权的法律程序时,须应被指侵权一方的要求,提供有关专利的文件。

  部分代表团体曾表示,此项建议对专利拥有人及提供意见的专业及非专业人员,是过分严厉,亦无必要。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及有关代表团体解释,有关建议旨在协助受屈的人掌握有关专利的详细资料,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回应有关的侵权诉讼威胁。考虑到代表团体及委员提出的意见,政府会提出修正案,优化有关条文的实质运作。

  条例草案另一项建议,是引入暂行规管措施,禁止使用若干名衔,如「注册专利代理人」、「注册专利师」、「认可专利代理人」及「认可专利师」,以及一些可能会构成误导的名衔或描述,以致令人认为某人进行专利代理服务的资格,已获政府认可或香港法律承认。部分委员和代表团体提出意见,认为条例草案中的有关条文所涵盖的范围不够清晰,就此,政府会提出修正案,澄清有关条文的拟议禁止范围。

  另外,政府亦因应法案委员会委员及法律顾问对个别条文所提出的意见,提出属技术性质的修正案,以改善有关条文的行文。

  我会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详细解释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主席,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们稍后提出的修正案,让我们能早日实施谘询委员会的建议,设立新专利制度,以推动香港发展成为区内的创新科技枢纽和知识产权贸易中心。条例草案获通过后,我们会积极进行有关的实施工作,并会与持份者继续保持沟通及协商,务求能早日实施新专利制度。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6年6月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3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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