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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修正案发言全文(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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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二读新订的第33A、33B及43A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刚读出的新分部的标题及新订条文,内容已载列於发送给各委员的文件内。

  因应在《条例草案》第9(3)条对第193(1)条内「失当行为」定义的修订,新订的第33A及33B条旨在对《银行业条例》第58A及71C条中「失当行为」的定义作出相应修订,以确保一旦某有关人士或某主管人员作出关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失当行为,金融管理专员也有权对其采取纪律行动。

  新订的条文亦会订明,除非金融管理专员已考虑根据第6条中建议的第112ZR条刊登或发表的守则及指引所列的条文,否则不可得出某有关人士或某主管人员涉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作为或不作为,是有损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的意见。

  最后,新订的第43A条对《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1)条中「有关守则」的定义作出修订,以涵盖根据第112ZR条刊登或发表的守则及指引,让财务汇报局可就某上市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在审计及汇报方面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展开调查,并就该等公司可能没有遵从会计要求的事宜展开查讯。

  法案委员会支持拟议的新订条文。我恳请各位委员支持动议。多谢主席。



2016年6月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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