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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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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处提醒所有欲经营职业介绍所的人士,必须在开始营运前申请职业介绍所牌照,否则会被检控。

  该处因应上星期五(五月二十七日)一宗法庭裁决而作出上述呼吁。一名人士因未申领牌照而经营职业介绍所(以「以诺雇佣」名称在湾仔经营),于东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罚款五千元。

  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于去年十一月接获一名拟聘请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主对涉案职业介绍所作出投诉。经调查后,由于有足够证据显示该名经营者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及投诉人愿意出任控方证人,劳工处遂向该经营者提出检控。

  根据法例,任何机构或人士,如在香港经营为他人觅取职位或向雇主提供员工为目的的业务,均受《雇佣条例》第XII部及《职业介绍所规例》所规管。不论其经营模式或所介绍的职位类别,所有职业介绍所都必须在从事有关业务前先领有劳工处发出的职业介绍所牌照。

  以诺雇佣是今年第三间因违反《雇佣条例》第XII部而被定罪的职业介绍所,另外两间为万诚家佣代理中心有限公司(位于荃湾)及家盈雇佣中心(位于长沙湾),早前因向求职者滥收费用而分别被定罪。

  有关职业介绍所无牌经营或滥收费用的投诉或查询,请致电二一一五 三六六七或亲身前往九龙旺角道1号旺角道壹号商业中心九楼九柒六室,与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联络。



2016年6月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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