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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氚气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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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辐射条例》(第303章),除非获得豁免,任何人管有或使用氚气自发光出路指示牌(氚气指示牌)须持有香港辐射管理局(辐管局)发出的牌照。政府在答覆本人於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立法会会议上提出的质询时表示,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美国环保局)指出,氚气指示牌具有潜在危险,而辐管局的发牌政策是「在使用电力并不可能或不可行的情况下,才能符合正当使用氚气指示牌的原则的这项政策……跟美国环保局的意见相符」。然而,本人得悉,有其他意见应受政府注意。举例而言,国际原子能机构已把含有不多於740吉贝可气态氚的氚气指示牌列为第五类(即「极不可能对人造成危害」)。此外,国际原子能机构有关《豁免管制含有少量放射性物料的货品》的指引载明,(i)就氚气指示牌而言,「规管机构应该只关注氚气在正常使用中、发生意外情况时及弃置后的风险」,而「评估较常见的风险,例如在发生意外后因玻璃碎裂而引致的风险,或基於这些风险作出决定,并不属於其职能范围」、(ii)关於证明有关装置的使用能带来净利益的正当使用理由的原则「一般适用於某种技术实践,因此不必适用於每一宗申请许可的个案或每一名申请豁免的人士……其棋若某一种实践已有其技术标准,往往可被视为该种实践是有正当使用理由的」、(iii)「所以,一项技术实践所带来的利益可以包括很多不同种类的利益,不单止可能拯救生命或避免伤病,亦可以是技术上的利益、避免财产受到损坏、改善保安或纯粹改善生活质素」,以及(iv)要求证明有正当使用理由的规定是关乎「某类装置能带来净利益,其棋寻求在所有可供选择的替代方案中的最佳方案,并非规管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此外,美国核管理委员会表示,(i)氚气指示牌「能在电力中断时及紧急情况下指示应使用的出口位置,具有重要的安全功能」、(ii)氚气指示牌「对公众健康及安全或保安的威胁甚微或没有威胁」,以及(iii)氚气指示牌的「设计本身是安全的,因此可供人在无需接受辐射训练的情况下使用」,而在设施内使用氚气指示牌亦无须领取特定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辐管局有否考虑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上述意见及做法: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於本人获悉,须设置出路指示牌以供紧急疏散楼宇内人士的楼宇几乎都必然有电力供应,因此辐管局现时规定须在使用电力不可能或不可行的情况下才属正当使用氚气指示牌的发牌政策,无异於完全禁止使用氚气指示牌,在此政策下哪些种类的楼宇或处所会获准安装氚气指示牌;及

(三)辐管局已就本港哪些楼宇发出牌照,准许在其内安装氚气指示牌,以及有关详情为何;若没有该等楼宇,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氚气是一种放射性物质。氚气出路指示牌是一种使用氚气自发光源的自发光产品,用以指示火警紧急出口的位置。目前,辐射管理局规定,只可在以拯救生命为目的及在不可能或不可行使用电力的情况下,才有合理理由使用氚气出路指示牌。

  在制订有关使用氚气指示牌的政策时,辐射管理局认为,氚气指示牌的优点在於能够在室内处所提供发光的紧急出口路线指示,在危急时可拯救生命,但氚气指示牌也有其潜在的害处。当中,由於指示牌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能会泄漏氚气,因此会增加公众在不知情下受到内照射的风险;指示牌亦可能因意外、恶意破坏、遗失或不适当处置而导致破损,令公众可能受到内照射。另一方面要考虑的是现时有没有其他不含放射性物质的照明设备(如发光二极管和悭电胆)可供使用。作为发牌当局,辐射管理局有责任保障公众健康,避免市民受到电离辐射的潜在有害影响,因此,在衡量使用氚气照明设备的利弊时,辐射管理局已充分考虑是否有其他替代照明设备这项因素。此外,辐射管理局在制订有关政策时,也曾参考不同国家的规管措施和国际组织的意见。

  除了美国环境保护局(美国环保局)的意见外,辐射管理局也有留意到,并已充分考虑於问题所述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对氚气指示牌安全事宜所作的讨论和提出的意见,总结如下:

(i)国际原子能机构在二○○五年发出的《放射源分类安全指引》(安全指引),把氚气指示牌列为「不大可能危害健康」,即第五类放射源。然而,安全指引也指出,放射源(包括氚气)即使属於较低级别,如未受到妥善控制,所释放的辐射剂量也可能会超逾剂量限值,因此仍须加以适当规管。此外,上述分类法只顾及当放射源未能受到有效控制时对人体构成的即时伤害,而没有考虑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延后影响,例如辐射引致的癌症(注)。因此,辐射管理局认为,单单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分类法来考虑规管氚气指示牌的使用并不足够。

(ii)虽然有来自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意见认为,氚气指示牌对公众健康及安全的威胁很微,而且氚气指示牌的设计本身是安全的,但是,过往在美国发生的事故却显示,如指示牌内的氚气管受到干扰而损毁,便很容易影响到指示牌的安全性。这些氚气指示牌损毁事故不但对受影响范围造成污染,更对公众构成辐射照射的风险。
 
(iii)《豁免管制含有少量放射性物料的货品》是国际原子能机构在二○一二年发出的技术文件,旨在就豁免货品受规管方面须考虑的事宜引发讨论,因此不应视为指导原则。事实上,国际原子能机构在二○一四年发出了通用安全指引第GSG-5号,即《包括非医学人体成像在内的实践的正当性》,文中提及「在决定采用有关方法是否合理时,应予以考虑其他不涉及使用辐射,但能达到相同或类似目标的方法。」
 
  综上所述,辐射管理局在制订政策时,已考虑国际原子能机构颁布的国际指引及美国使用氚气指示牌的情况,包括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和美国环保局等法定规管机构的相关意见。辐射管理局现时对於管制使用氚气指示牌的政策,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相关国际指引一致,同时亦跟氚气指示牌可能造成的潜在害处相称。

(二)辐射管理局已就使用氚气指示牌的政策,包括「供电属不可能或不可行」的要求提供具体指引,有关指引载於辐射管理局的网页。指引指出,辐射管理局会基於使用这类指示牌是否合理这项正当性原则,审慎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电力供应的可能性或可行性。为此,辐射管理局会考虑到在紧急出口周围安装电线是否有楼宇结构上的限制,以及在特殊环境(如隧道、矿场、采石场或存有易燃或易爆气体的地点),而令电力难以使用等因素。

(三)申请使用氚气指示牌的人士,应向辐射管理局述明在拟安装地点使用指示牌的原因,并提供所需资料和证明文件。辐射管理局会根据有关使用氚气指示牌的政策,并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考虑每宗申请。一些过往成功的申请,包括申请在可能存有易燃雾气的处所,以及在活动间隔板安装氚气指示牌。这些个案均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涉及的地点有供电困难,包括地点有燃点易燃雾气的危险,或地点在安装电线方面有结构上的限制。

注:请参阅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指引第RS-G-1.9号《放射源分类》第30及33页的附录II。



2016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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