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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促进动物福利及动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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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促进动物福利及防止残酷对待动物行为,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渔农自然护理署联同警方、食物环境徖生署和香港爱护动物协会在二○一一年成立特别工作小组,以加强在处理残酷对待动物个案方面的合作,该小组至今举行了多少次会议;
 
(二)鉴於本人得悉,现时只有五个警区设有指定的刑事调查队调查怀疑残酷对待动物案件,政府会否考虑於所有警区成立该类队伍;如否,警方遇到的困难为何;

(三)鉴於本会於二○○六年通过修订《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169章),提高对残酷对待动物罪行的罚则,惟近年虐待动物案件仍时有所闻,政府会否重新考虑进一步修订第169章,以提高该等罪行的罚则;如会,立法时间表为何;

(四)会否考虑订立制度,由执法部门向疏忽照顾动物但情节轻微的人士发出《改善照顾通知书》,命令他们善待动物;

(五)会否重新考虑立法强制虐待动物罪成的人士接受心理辅导及修读爱护动物课程;

(六)会否考虑修订现行法例或制定新法例,准许特定食肆容许顾客携同宠物猫狗光顾,以及加以适当规管,以改善动物福利;

(七)鉴於《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6条订明,当有车辆发生意外,并涉及动物受到损害时,该车辆的司机必须停车并尽快向警方报告该意外,但该条文所指的动物并不包括猫狗,政府会否修订第374或169章,以期司机在驾驶时更小心避免撞伤猫狗,以及被撞伤的猫狗可尽快获得救治;及

(八)会否向动物福利机构增拨资源,以加强推动本地动物权益?

回覆:

主席:

  多年来,政府一直采取多管齐下的方法,推展促进动物福利及动物管理工作。为加强政府各部门与相关机构在打击残酷对待动物方面的合作,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在二○一一年联同香港警务处(警方)、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和香港爱护动物协会(爱协)成立跨部门特别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就处理有关个案的工作紧密合作,并互相支援。二○一一年,警方联同渔护署、爱协及兽医组织推出了「动物守护计划」,以加强打击残酷对待动物的个案。

  我现就质询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自工作小组成立以来,相关部门及机构保持紧密联系,针对个别个案的处理方法进行讨论,以及拟订指引以提高侦查及预防残酷对待动物个案的效率,并不时检讨有关指引。此外,工作小组亦为相关的政府人员举办不同的培训课程,以持续加强他们对动物福利的认识,并提升处理残酷对待动物个案的技巧。工作小组亦留意法庭对残酷对待动物案件的刑罚水平,以考虑是否有需要就有关条文作出检讨。渔护署并没有备存工作小组成员进行会议和讨论的次数。

(二)在执法方面,警方已为各警区安排足够经验及专业调查技能的刑事调查队跟进残酷对待动物的案件。警区可视乎人手、案件的性质及罪案的趋势,考虑指派队伍专责调查有关个案,更全面及针对性地作出侦查。有关安排让警方灵活调配有限的资源,及更有效地打击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

(三)《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169章)列明,任何人如残酷地打、踢、恶待、过度策骑、过度驱赶任何动物,或残酷地使任何动物负荷过重或残酷地将其折磨、激怒或惊吓,或因胡乱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而导致任何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三年。政府曾於二○○六年更新并大幅提高了有关的罚则,以加强阻吓力。其后,法庭根据《条例》定罪的案件中,曾颁布的最高刑罚为监禁16个月。政府认为现行的罚则对打击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具有相当的阻吓力,现时没有计划提出进一步提高有关罚则的修订建议。

(四)渔护署一直联同警方和爱协就处理有关残酷对待动物个案紧密合作,并视乎个别个案的调查结果,向有关照顾动物人士提出建议,以改善一些轻微疏忽照顾动物的行为,并会适切地作出跟进及巡查。

  要有效保障和促进动物福利,政府认为教育市民为尽责宠物主人更为重要。为此,渔护署成立了一支专责队伍,负责拟订、推行和深化公众教育和宣传计划,以宣扬爱护动物和以负责任的态度饲养宠物等信息。

  在过去一年,渔护署进行了一系列的教育宣传活动,包括制作和播放电视宣传短片及电台宣传声带;在戏院、在公共交通工具、巴士站、杂志及网站上登载广告;在购物商场举办推广活动;定期推行乡村和社区宣传计划;到学校和屋苑举行讲座,以及进行有关照顾宠物的调查等。我们会继续这方面的工作。

(五)政府没有计划修改法例以强制因残酷对待动物而被定罪的人士必须接受心理辅导或修读爱护动物课程。有关个案的犯罪动机和背后原因或不尽相同,强制每一名曾触犯残酷对待动物罪行的人士接受心理辅导未必是恰当的做法。

(六)为确保食物业处所内的食物安全及公共徖生,《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规定任何人不得将狗只带进任何食物业处所内(包括厨房、食物室及食肆的室内或露天座位间等),并订明任何从事食物业的人不得明知而容许狗只在其食物业处所内出现,除非该等狗只是为视障人士充当向导的狗只(食物室除外),或执行法定工作的狗只(如警犬)。

  由於动物的毛、身体及排泄物可能带有病原体和寄生虫,因此动物或会成为污染食物和设备的源头。人和动物共处会增加传染疾病的风险,容许狗只进入食物业处所,对共处一室进食的顾客,特别是体质较弱或易受感染的人士,会构成较大的健康风险。因此,从食物安全及公共徖生的角度而言,禁止狗只进入食物业处所有其理据。

  香港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市民对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包括食物业处所)持有不同的意见。政府须在整体公众利益和保障动物福利两者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现时未有计划修订上述的规定。

(七)现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6条,当有车辆发生意外,并涉及动物受到损害时(或其他列明的情况),该车辆的司机必须停车,并尽快向警方报告该意外。就该条文而言,「动物」是指任何马、牛、驴、骡、绵羊、猪或山羊。

  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徖生事务委员会下设立的有关动物福利及残酷对待动物事宜小组委员会在早前的会议上,曾讨论有关课题。因应委员的意见,政府参考了海外地区的相关处理方法,包括英国、新加坡及纽约。除了涵盖范围包括狗只外,新加坡及英国的相关法例条文与香港目前的第374章第56条相若。而纽约的相关法例所涵盖的动物则包括狗只和猫只。

  近年,不时有报刊及社交媒体报道狗只和猫只遭车辆撞倒受伤甚至死亡的事件。有些肇事车辆司机更不顾而去,导致有关动物未能获得即时的救助,这些个案引起了公众对动物福利的关注。考虑到上述事件的发生、公众的关注,以及其他地区的处理方法,政府正准备检讨相关的法例,以期把狗只和猫只纳入第374章第56条的涵盖范围内。

(八)渔护署一直与多个动物福利团体紧密合作,促进动物福利和推广更妥善管理动物,包括在资源情况许可下,向这些团体提供资助。现时,渔护署正资助九个动物福利团体。就这方面,渔护署已在二○一六至一七年度预留150万元。有兴趣的动物福利团体可向渔护署递交申请,团体需提供其动物福利措施的详情、相关的成效指标及财政预算,以便渔护署考虑有关资助申请。获资助的团体须定期向渔护署提交计划的进度报告,并在计划完成后提交经审计的帐目,以确保公帑能用得其所。



2016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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