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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规管职业介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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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劳工处於本年四月十五日发布《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实务守则》)草拟本,并展开公众谘询。《实务守则》阐明劳工处处长期望职业介绍所,包括提供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所(外佣介绍所)的持牌人在经营时应达到的最低标准。本人於上月三日和多名非政府外佣组织代表与劳工处处长讨论《实务守则》草拟本。席间有代表指出,有外佣介绍所经常作出违法/不当行为(包括滥收外佣佣金、安排她们向财务公司借贷、以及扣起她们的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及银行提款卡),但由於举证困难,当局甚少检控该等介绍所。该等代表认为《实务守则》不能遏止外佣介绍所的违法/不当行为。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接获关於外佣介绍所作出各类违法/不当行为的投诉数目分别为何,以及调查程序为何;当局会否主动调查各类案件,包括联同其他政府部门进行放蛇行动,以及加密巡查职业介绍所;及

(二)当局有否评估现有罚则能否遏止外佣介绍所作出违法/不当行为;当局会否重新考虑修订法例,把不当行为定为违法,并提高有关罚则?

答覆:

主席∶

  就刘慧卿议员的提问,现综合回覆如下:

  劳工处透过例行和突击巡查、调查投诉及对涉嫌违法的职业介绍所提出检控等执法行动,规管职业介绍所依法经营;并一直致力打击职业介绍所违反《雇佣条例》(第57章)第XII部及《职业介绍所规例》(第57A章)的行为。一旦收到有关投诉,劳工处会展开调查;如有足够证据及相关人士愿意出任控方证人,便会提出检控。

  在调查期间,如发现职业介绍所扣留外籍家庭佣工(外佣)个人财物(包括护照、提款咭等),劳工处会转介警方跟进调查。此外,劳工处亦透过与外佣来源地驻港领事馆成立的跨部门定期联系机制,与领事馆及其他执法部门交换有关职业介绍所不良行为的资料,以加强打击职业介绍所的违法行为。过去三年劳工处接获有关外佣职业介绍所的投诉数字载於附表。

  考虑到公众,特别是雇主和求职者(尤其是关注到外佣的情况)对职业介绍所服务的期望及关注,劳工处已於过去两个财政年度加强人手,将巡查职业介绍所的目标次数,由每年1 300次增加38%至1 800次,以加强监管职业介绍所。此外,劳工处已草拟《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并正就草拟本谘询公众。守则草拟本载列职业介绍所必须遵守的主要要求,其中包括提醒职业介绍所应注意在未经求职者明确同意下扣押个人财物,可能构成罪行,例如《盗窃罪条例》(第210章)所订的罪行。

  守则草拟本亦载列了劳工处处长期望职业介绍所持牌人在经营其业务时应达到的最低标准,当中包括劳工处处长期望职业介绍所应该避免牵涉在求职者的财务事宜,亦不得强迫外佣向任何香港境内或境外的机构借贷。如职业介绍所未能达到守则的指定标准,劳工处可发出警告,敦促其纠正;劳工处处长亦可按《雇佣条例》的有关条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其中包括职业介绍所实施守则的情况,拒绝续发或撤销其牌照。

  在谘询期於本年六月十七日完结后,劳工处会考虑所收集的意见,适当完善并颁布守则,供业界依循。劳工处将密切监察守则的成效,若成效不彰,政府会考虑其他相应监管措施,其中包括修订《雇佣条例》及/或《职业介绍所规例》,以适当地规管业界。



2016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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