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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司司长在食水含铅超标调查委员会报告记者会开场发言(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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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在《食水含铅超标调查委员会报告》记者会的开场发言:

各位传媒朋友、各位香港市民:

  今日,我们把《食水含铅超标调查委员会报告》(《报告》)的内容公开。我联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发展局局长陈茂波、房屋署署长应耀康和水务署署长林天星希望藉今日这个记者会能够第一时间回应《报告》的内容及交代政府的后续工作。

  行政长官在五月十一日收到《食水含铅超标调查委员会报告》。我在这里再次感谢调查委员会主席兼委员陈庆伟法官及委员黎年先生的努力,在九个月内完成了调查并提交报告。政府已经仔细研究《报告》的内容,并已就《报告》公布的方式及其他相关的事宜(包括是否在法律上需要遮盖部分内容)向律政司寻求法律意见。

  律政司认为为了避免对相关刑事调查和若调查后认为有需要提出的刑事检控产生任何实际或观感上的不恰当影响,应该把《报告》涉及水喉工程分判商的第369段、411段和414段部分内容遮盖,有关的内容只是占《报告》的极小部分。换言之,我们已百分百披露调查委员会调查和评论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内容,开诚布公,回应了社会人士,特别是立法会议员全面公开报告的要求。

  调查委员会经过九个月的努力,在三名专家证人的协助之下,和传召了超过70位证人作供之后,提交的《报告》全面涵盖了调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我会概括回应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稍后请相关的局长和署长再作补充。

  就委员会职权范围的第一项,亦即是要确立公共租住房屋项目食水含铅超标的成因,委员会全盘接纳专家的结论,即含铅焊接驳口是导致所有11个受影响公共屋恏食水含铅超标的直接和主要成因,这个也是水务署专责小组调查得出的结果。事实上,专家证人认为水务署专责小组的调查是详尽确实的。

  就检讨和评定香港食水现行的规管及监察制度是否适当这个(委员会)职权范围的第二项,委员会分别详细探讨了两方面的制度,即水务监督和水务署在保障食水水质方面所担当的角色,和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房屋署及其他持份者在兴建公屋屋恏过程中所担当的角色。委员会清楚指出两套制度都有不足不善之处,包括没有清楚界定水龙头食水品质的责任、没有制定完善的「水安全计划」、未有适时更新《水务设施条例》和《水务设施规例》、未有维持持牌水喉匠机制稳健地运作;而在公屋建造的过程中,包括房屋署、总承建商、水管工程分判商及持牌水喉匠都未能够防范在供水系统中使用不合规格的焊料。我们接受委员会的批评,并会作出多方面的改善。水务署和房委会在事发后已分别成立专责小组和检讨委员会,并提出一系列的建议,这些改善措施亦获得调查委员会认同,例如水务署建议就食水安全事宜设立国际专家小组,全面研究有关食水水质标准和水质监察的架构,以及房委会设立一个稳健的制度,监察总承建商及其分判商所安装的水喉装置是否符合相关工程的规格,和就公屋屋恏中有关焊料的采购、使用和测试订定及严格执行这些管制措施。

  就委员会职权范围的第三项,亦即是向特区政府就香港食水安全提出建议,委员会认为政府应该全面检讨现行法例及规管制度,借鉴海外的经验和作业的方式,制定「香港食水标准」和设立独立的组织,全面监察水务署的表现和香港的水质。我们会按缓急先后,积极跟进这些具前瞻性的建议。

  跟我想谈谈责任问题。正如《报告》明确指出,裁定某一方是否须负刑事或民事法律责任,并不属於调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但这并不代表我们不会正视责任的问题。我在去年十月十六日立法会就公屋食水含铅事件的动议辩论中,阐述了四个层次的责任问题。基於委员会的《报告》,我有以下进一步的回应。

  第一是合约责任(contractual responsibility)。房委会在发现有公屋食水含铅量超标之后,已经采取适当措施,按合约追究涉事总承建商的责任。我了解房委会会就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讨论,考虑是否需要作出跟进。

  第二是法律责任(legal responsibility)。根据《水务设施条例》及其下的《水务设施规例》,持牌水喉匠需要确保内部供水系统的建造及施工物料均符合法例的要求,包括使用无铅的焊料。水务署已按条例把在这次事件中违规的水喉匠除牌。此外,正如我在开始时提到,为了避免对相关刑事调查和有可能提出的检控产生任何实际或观感上的不恰当影响,《报告》内有极小部分的内容已被遮盖。据我知悉,律政司已经就展开相关刑事调查去信警方,日后会继续跟进。如果调查完成后发现有充分证据,律政司会依据相关法律考虑提出刑事检控。

  第三是行政责任(executive responsibility)。正如我在立法会的辩论中指出,今日这个有欠妥善的制度存在已久,对於制度上的不足,水务署和房屋署作为监督及执行部门,当然要负上一定的责任。但即使委员会的聆讯反映政府部门警觉性不足、监管制度有纰漏,并不必定等同有个别的公职人员有法不依、疏忽职守,因而要负上个人的责任。有关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是要全面检视及改善现行的法例及监管制度,确保它们符合现今社会的需要及反映政策的原意。

  第四是政治责任(political responsibility)。由去年七月十一日高层跨部门会议启动到今日,我和相关的政治委任局长都是亲自处理食水含铅事件。我们非常重视作为政治问责官员的责任,发生了影响这么多居民的事件,我们责无旁贷,必须认真注视及处理问题。到了现在,《报告》反映了各种制度上的问题,我们作为政治问责官员,会监督辖下部门作出改善,以确保食水安全。

  最后,我认为委员会这次就食水含铅事件的调查,不但有助水务署和房屋署改善现行的制度,对其他部门都有警惕作用。我会要求所有政府同事都引以为鉴,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警觉,并确保在各自工作范畴的政策及制度能够与时并进,防范於未然,为市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现在我请两位局长和两位署长依次发言,先是发展局局长。



2016年5月3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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