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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5年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修订)条例草案》修正案辩论发言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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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15年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修订)条例草案》第16、20、30、31、36、37、43、45、47、48、59、66、69、73、101、105、120、126至131、134、137、143、144、152、153、154、158、165、169、173、177及179条、第8部第2分部的标题、第181及182条、第8部第6分部的标题及第189条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修正刚读出的条文及标题。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我们在考虑了审议《条例草案》过程中收到的意见,及审视了《条例草案》的条文后,提出这些修正案,当中关乎几方面的修订,主要是更清楚述明相关条文的涵义及目的或作出一些草拟或技术修订。

  第一是有关清盘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委员的授权事宜。根据《条例草案》第45条,授权某人代表审查委员会委员的授权书可由该委员签署,或由该委员的代表签署。因应法案委员会的讨论及意见,我们提出修正案修订第45条,以订明如审查委员会委员是个别人士,获得该个别人士委员授权的人,需持有由该委员本人签署的授权书;只有属于其他情况(例如审查委员会委员是法人团体),授权书才可除了由该委员本人外,亦可由其代表签署。

  第二是关于在法院清盘过程中,其中一份所需文件的名称。《条例草案》第30条建议,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可规定若干人士须作出和呈交「赞同誓章」,以示赞同按现行条文规定作出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如作出该誓章的人,与作出该说明书的人意见不一,则该赞同誓章可就该说明书所处理的事宜作保留。因应法案委员会的讨论及意见,我们建议将「赞同誓章」一词修订为「补充誓章」,以期更确切地反映该誓章的性质。就此,我们提出修正案,在《条例草案》内20项条文(注1)中修订该誓章的名称及作相应技术修订。

  另外,我们提出一些条文用字方面的修正案,其作用包括更清晰述明条文的涵义及目的,令条文更为简洁,理顺条文的行文,或令相关条文间的措辞一致等,并作出一些相应技术修订。这些修正案涉及《条例草案》内20项条文。(注2)

  最后,我们亦就《条例草案》中,对其他法例作出的相应及相关修订的条文,提出数项技术性的修正案(注3),包括有关名称及条号的更新。

  我们在拟备修正案期间,已审慎考虑法案委员会委员和法律顾问的意见。法案委员会对所有修正案并无异议。代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委员支持各项修正案。

注:
1 《条例草案》第30、31、47、48、120、126至131、134、152至154、158、165、169、173及179条。
2 《条例草案》第16、20、36、37、43、45、59、66、69、73、101、105、127、129、137、143、144、169、173及177条。
3 《条例草案》第181、182及189条。



2016年5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3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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