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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5年税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合并辩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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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5年税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第3、8(13)、12(3)、13、14、18及20(2)条和第2部第2分部的标题的修正案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刚读出的条文。修正案内容已载列於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以下我简介修正案主要的内容。

  首先,《条例草案》第3条的修正案旨在重整拟议第14D(6)及(7)条的结构,将处理某法团不再享有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优惠税率的相关条文一并归纳在拟议第14D(7)条。

  另外,为回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政府建议提出修正案,删除拟议第17H条。该条文原本旨在指出,就监管资本证券的税务处理而言,拟议的第17E及17G条并不会减损「各自独立利益原则」及「独立企业原则」在其他情况下的适用效力。我们采纳法案委员会的建议,会在税务局的《释义及执行指引》厘清上述用意,并因此无须订定拟议第17H条。

  由於建议删除第17H条,《条例草案》凡提述该条的其他条文亦须作相应修订。

  其他修正案是为改善行文作出的技术修订,涉及《条例草案》第3、8及14条和第2部第2分部的标题。

  主席,法案委员会支持上述修正案。我谨此陈辞。



2016年5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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