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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草案》附表2至附表5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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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草案》动议修正附表2至附表5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的附表2至附表5。修正案的内容已载於发送给各位委员的文件中。

  这些修正案都是我们听取了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及建议后提出的,大多数是文本、技术性或草拟方面的修订,目的是使条文更加清晰易读。

  此外,我希望特别说明以下两项修订建议:

  附表3是有关「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的条文。就第6条有关「署理主席」的安排,在法案委员会上,有委员认为现今资讯科技发达,即使监管局主席身在外地,在某些情况下,他仍可藉电话、视像会议或其他电子方式,执行主席的职能。因应委员的意见,我们建议修订有关条文,赋权监管局主席可在考虑具体情况后,决定是否需要指定副主席在其暂时不在香港期间,署任主席职务。

  附表4是「过渡性条文」。因应委员的意见,我们建议在附表4加入第3A条,指明《条例草案》第12及13条有关公布持牌人名单及登记册的条文、第5部所订监管局的纪律处分权力、第6部所订上诉机制和第61条所订免责辩护,同时适用於临时物业管理人牌照持有人。

  上述所有修正案均已提交法案委员会考虑及讨论,委员对我们提出的修正案并无异议。我希望各位委员支持有关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6年5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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