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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就《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草案》动议二读新订条文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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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草案》动议二读新订条文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刚读出的新订条文。修正案的内容已载於发送给各位委员的文件中。

  《条例草案》的第31条是有关「导致自己入罪」的条文。有关条文的目的,是避免有关人士在进行违纪行为调查期间,因为担心可能会导致自己入罪,而拒绝与监管局合作。根据有关条文,有关人士不得以可能「导致自己入罪」为理由,拒绝提供与调查有关的资料,但在刑事法律程序中,除非涉及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假证供,否则有关资料不得接纳为证据。其他法例亦有类似的条文。

  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支持有关的条文,但建议当局研究将有关条文,同时适用於监管局、纪律委员会及上诉审裁小组的聆讯。在征询律政司的意见后,我们同意有关建议,并订立新的第22A、25A及39A条。

  至於新增的第61A条,目的是把原来《条例草案》第30(3)条所订的「豁免权」适用范围扩大,使根据《条例草案》第6部出席上诉审裁小组聆讯的任何一方、律师、大律师、证人或任何其他人所享有的特权及豁免权,与根据第5部《条例草案》出席监管局或纪律委员会聆讯的人士一致。

  有关「豁免权」条文在香港其他类似的法例相当普遍,目的是要保障作出证供及出席聆讯的人士,无须为他所作的证供或提供的资料,承担任何民事诉讼责任,使他们无须因为担心日后被民事诉讼追究,而不愿提供资料或文件或作出证供。

  多谢主席。



2016年5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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