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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易志明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及其附属法例C《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含铅及硫酸等污染物的废汽车电池属受规管的化学废物,因此须交由持牌化学废物收集商收集并运往持牌化学废物处理设施处置。然而,据悉认可废汽车电池回收或处置设施(回收或处置设施)已由过去的两个减至现时的一个。鉴於目前全港已登记车辆的数目接近70万,而汽车电池的寿命一般只有二至三年,即每年需回收及处理的废汽车电池至少约有20万枚,有汽车维修业人士怀疑,有部分废汽车电池因回收或处置设施不足而遭任意丢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三年,各持牌废电池收集商,以及回收或处置设施每年分别收集到的废汽车电池数量;当中经处理后(i)送往堆填区、(ii)循环再用及(iii)出口往外地的废汽车电池数量分别为何;
(二)有否了解为何现时只剩下一个回收或处置设施;当局有否向有关的营运商提供足够支援,协助它解决经营困难;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是否知悉现时唯一一个回收或处置设施每年可处理废汽车电池的最高数量;有否评估该数量能否满足市场需求;如有评估而结果为否,在未有新回收或处置设施前,当局有何措施确保所有废汽车电池获妥善处理;
(四)鉴於已登记车辆的数目有持续上升趋势,当局会否采取措施以增加回收或处置设施的数目;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当局有何措施防止废汽车电池未经适当处理而遭任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市民健康;及
(五)会否考虑把汽车电池纳入强制性生产者责任计划;如会,详情为何,以及预计何时落实;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般废汽车电池都是废铅酸电池,属化学废物,受《废物处置条例》及《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下称《规例》)所规管。按《规例》废铅酸电池的产生者如各类汽车维修工场,须向环境保护署(环保署)登记;废电池收集商及处置设施须申领牌照,并按牌照条款处理废电池。进出口废铅酸电池则受《废物处置条例》下的进出口管制所规管,每宗进出口均须事先向环保署申领许可证。
(一)根据化学废物的运载纪录,各持牌废物收集商过去三年在本港收集及处理的废铅酸电池(主要是废汽车电池)数量,每年平均约1 200公吨。本港现有两所持牌设施处理废铅酸电池,即新界西堆填区与及一所位於元朗工业的化学废物处理设施。平均每年约有700多吨废铅酸电池运送至新界西堆填区,在指定的处置区按化学废物的方式作特别填埋处置,另外约有400多吨废电池经由元朗工业的化学废物处理设施作初步处理后,根据获发的许可证,再出口到外地的回收设施处理。
(二)环保署一直支持回收商采用先进及增值的循环再造技术,其中的一项措施是透过提供屯门环保园的地段作公开竞投,促进本地回收业可持续发展。有一间回收商在二○○九年投得环保园地段作处理废电池设施,但虽然环保署提供多方面的协助并一再延后土地租约上标明的营运的限期,该回收商仍未能符合相关法例包括化学废物处理设施的要求。基於有效运用珍贵的土地资源及维持招标公平性的原则,环保署已按租赁协议的条款终止了有关租约,现正就取回该地段及追讨租值补偿进行相关法律程序,务求尽早收回土地并重新出租该地段。
(三)及(四)现有的两所废电池处理设施有足够能力处理本地收集到的废汽车电池,其中新界西堆填区每年可妥善处置14 600公吨废电池,而位於元朗工业的持牌化学废物处置设施则每年最多可处理约1 800公吨废电池作出口回收。这两所设施均维持正常的运作,其处理量足以应付本地处理废电池的需求。此外,环保园亦批出另一地段给另一家回收商作处理废铅酸电池之用。目前该项目正进行地盘平整工程及准备最终厂房图则。该回收设施在启用后将有助进一步提升本地回收及处置废电池的能力。
(五)废铅酸电池属化学废物,已经有法定制度规管其安全妥善处置。现时政府并没有计划为汽车电池推行强制性生产者责任计划。
完
2016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