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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为灵活运用土地资源及纾缓土地供应不足的问题,於数年前推出计划,把短期内无即时用途的空置政府土地以象征式一元租金短期出租予非牟利团体,作社区项目或其他临时用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收到多少宗非牟利团体短期租用政府空置土地的申请,以及有关土地用於什么社区项目(以表详细列出);
(二)鉴於有不少天桥底的位置接近民居,而且有便利的公共交通可达,政府有否计划把天桥底的土地纳入短期租赁计划,供非牟利团体租用有关土地以推行社区项目;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於有曾租用空置政府土地的非牟利团体表示,他们在租得土地后往往需花大笔费用开发土地及兴建基建设施,而该情况令不少团体对申请租用空置土地却步,当局有否考虑设立配对基金,以分担有关的开发费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现行安排,政府会在合适的情况下,将空置的政府土地提供予非政府团体作社区用途。倘若有关土地长远而言需用作其他用途,地政总署一般会透过批出短期租约以容纳该社区用途。
如申请的用途属非牟利性质,并获得相关政策局支持直接(而非透过招标)批予个别非政府团体,地政总署的相关分区地政处会作出考虑。租金一般以市值计算,除非相关政策局亦支持在租金方面给予宽免。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现答覆如下:
(一)地政总署没有备存过去三年短期租约申请数目、该等申请所涉租约用途,以及该等申请团体是否非牟利团体的资料。以批出的个案计算,过去三年(即二○一三至二○一五年),地政总署以象征式租金批出作各种非牟利用途的短期租约大约有40宗。目前,作各种非牟利用途的有效短期租约大约有500份,有关非牟利用途包括学校运动场、训练中心、展览场地等。
(二)《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列明在考虑土地使用时一般需要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拟议用途、结构、消防安全、交通、环境及景观等各方面。就天桥底空间的使用,有关准则同样适用。
非牟利团体可申请租用任何未被使用的政府土地(包括天桥底的土地)。分区地政处在收到申请后,会按既定机制就每一宗申请个案征询相关政策局和政府部门的意见。如上文所述,若申请获得相关政策局支持,而各相关政府部门亦没有就申请提出反对,分区地政处会考虑批出短期租约,并适当地在租约条款内反映相关政策局/政府部门提出的意见。
(三)短期租约的固定租期一般不超过三至五年。基於其短期性质,申请人一般会属意那些无须花大笔费用开发土地及兴建基建设施的土地。虽然政府目前并无专门为成功申请以短期租约租用政府土地的团体设立开发土地及兴建基建设施的配对基金,但现时亦有不同的资助计划,可为非牟利团体提供不同方面的支援。如非牟利团体因应各自的需要和情况,在合适的资助计划下提出申请,相关的政策局及政府部门会按既定程序和安排作出处理。
完
2016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