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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土地业权条例》及业权注册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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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铨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会在二○○四年七月七日制定的《土地业权条例》(第585章)於同月二十三日刊宪。第585章旨在建立将土地业权及规限持有土地的土地权益注册的新制度,取代契据注册制度,使土地拥有权和物业业权更加明确,并精简物业转易程序。当局在有关的条例草案审议期间曾建议,第585章在制定两年后才实施,以便当局有充足时间订立有关规例,并敲定向法律执业者和市民大众提供的指南。当局亦承诺会在该两年内对第585章进行检讨。然而,第585章由制订至今已近12年但仍未实施,因此业权注册制度实施无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至今仍未实施第585章和业权注册制度的原因;上述检讨工作的最新进展为何,包括有哪些具体问题尚未解决、有关的原因,以及预计何时可以解决该等问题;

(二)有否就实施第585章和业权注册制度订定时间表;若有,详情为何,包括会否在实施前进行公众谘询;若否,原因为何,以及当局有否计划把第585章和业权注册制度搁置;

(三)有否评估迟迟未实施第585章和业权注册制度对物业转易及保障业权人权益带来的影响,尤其是涉及新界的土地和物业;若有评估,结果为何,以及可否提供有关的量化资料;及

(四)鉴於当局曾表示有需要订明一个厘定土地界线制度,适用於《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规管的土地和根据第585章注册的土地,有关工作的最新进展为何;鉴於香港测量师学会曾就厘定土地界线制度提出多项建议,包括在《土地测量条例》(第473章)下设立厘定土地界线及为土地界线图正式注册的法定架构,以及在土地测量监督下设置一个土地界线纪录系统等,当局会否接纳有关建议;若会,详情及推行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立法会於二○○四年七月通过制定《土地业权条例》(第585章)(《条例》),条例旨在建立以业权注册纪录作为注册土地业权及权益不可推翻的证据的新制度,取代现时并无保证业权的契约注册制度,从而使物业业权更为明确,并简化在物业转易时查核业权文件的程序。由於《条例》草案在审议期间曾作出重大的改变,政府当年因应相关法案委员会的要求,在《条例》生效前会对《条例》进行全盘检讨,并会考虑对《条例》作进一步修订。

  土地注册处於《条例》制定后成立「《土地业权条例》督导委员会」和「《土地业权条例》检讨委员会」,分别负责督导及进行《条例》的检讨工作。督导委员会由土地注册处处长担任主席,并由发展局、地政总署、律政司、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地产建设商会、香港银行公会、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产代理监管局、消费者委员会和乡议局这些主要持份者之代表组成。检讨工作显示,《条例》需作大幅修订才可实施。

  土地注册处一直恒常透过网站发布及更新有关《条例》制定后的检讨及其他筹备工作进度的资讯。政府亦不时透过不同途径向立法会汇报有关工作进度,当中包括在二○○九年三月至二○一一年六月期间由发展事务委员会与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为《条例》成立的联合小组委员会(联委会)。联委会同意政府可就《条例》所需的修订制定全盘建议并完成谘询工作后,再向发展事务委员会和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度及相关建议。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如上述,《条例》制定后进行的检讨工作显示,《条例》需作大幅修订才可生效。《条例》生效前需处理多个复杂问题,当中包括土地由旧制度转至新制度的转换机制。《条例》制定时公众倾向以较为简易清晰的「白昼转换」机制(即《条例》生效后第12年结束时自动一举转制)处理改制安排。然而,自动转制或影响登记册业权不清的土地业权,亦令土地注册处须负起赔偿因日后发现业权注册纪录不准确而导致某方权益受损或无效的法律责任。为管理风险及保障处方有足够营运基金应对索偿,《条例》需加入土地注册处处长可就业权不清个案注册「抗完全转换警告书」机制,使相关土地暂时不会被自动转制而影响业权及权益。在此机制下,我们认为需对现存登记册进行基本的表面查核,但进行查核涉及大量资源,而持份者对是否进行查核仍未有共识。

  此外,根据《条例》现时的条文,如有业权拥有人因转制后发生的欺诈而在不知情下失去业权,法庭须颁令更正业权注册纪录以恢复其业权;而不知情的买方会获得由「土地业权弥偿基金」支付设有上限的弥偿(称为「强制更正规则」)。有持份者反对「强制更正规则」,认为这规则会影响公众对业权注册纪录能否作为业权不可推翻的证据的信心,而审慎的买家最终仍会在物业交易前翻查业权历史,令《条例》无法达到其原来目的;但亦有持份者认为有必要保留该规则,令欺诈个案中的前业权拥有人可以取回物业。另一方面,有持份者对弥偿设有上限有所保留。鉴於持份者的不同意见,土地注册处目前正探讨可行的折衷方案。

  我们会继续与各主要持份者保持紧密联系,并因应收到的意见,致力就《条例》所需的修订寻求共识,并根据此共识在适当时间就修改法例的建议进行公众谘询。由於所涉问题十分复杂,而持份者的意见分歧,我们现时未有实施《条例》的时间表。

(三)如上述,《条例》旨在使物业业权更为明确,并简化在物业转易时查核业权文件的程序。在《条例》实施前,各持份者可继续沿用现时的契约注册制度。契约注册制度已运作多年,相关业界对制度十分熟悉,继续沿用这制度不会对物业转易和保障业权拥有人权益造成影响。

(四)香港测量师学会早前就处理土地界线厘定的问题,向发展局提出有关修订《土地测量条例》(第473章)的建议。由於有关建议涉及复杂法律及土地政策事项,当局需要详细研究及考虑,现时未有就有关工作定下时间表。



2016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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