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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员规例更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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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议在《商船(海员)条例》(《条例》)(第478章)下制定一条新的附属法例,以落实《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公约》)有关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规定。

  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规管范畴包括海员在船上工作的年龄、所需培训及资格,和雇用条件(如工作及休息时间)的最低标准,以及向海员提供的医疗及牙齿护理、舱房和康乐设施的规定。

  新建议的《商船(海员)(工作及生活条件)规例》将涵盖大部分《公约》所载的规定。政府亦会修订《条例》下的十一条附属法例和废除两条附属法例。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说:「落实《公约》的规定不但有助改善香港船舶上海员的工作及生活的条件,亦可避免香港船舶因未领有《公约》所规定的海事劳工证书而被外地港口国扣留。」

  政府已就建议谘询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及船东和海员组织,他们均表示支持。

  立法建议今日(五月二十日)刊宪,将於五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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