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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领港费建议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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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拟议修订《领港(费用)令》(第84D章),调整领港员提供领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有关建议今日(五月二十日)刊宪。

  为确保总吨位3 000吨或以上的访港船舶于香港水域内安全航行,《领港条例》(第84章)规定有关船舶均须使用持牌领港员提供的领港服务。

  领港费是持牌领港员就提供领港服务向班轮公司征收的费用。有关收费水平由服务提供者及使用者定期检讨,双方已就今次平均增幅约百分之八的新收费建议达成共识。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说:「政府上一次调整领港费是在二○一二年。在提出加幅建议时,我们已考虑包括近年的通胀等多个因素。」

  政府已就调整建议谘询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及领港事务谘询委员会,委员支持建议。

  《2016年领港(费用)(修订)令》将于五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并于七月十八日生效。



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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