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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社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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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根据《社团条例》(第151章)向社团事务处作出社团注册申请须提交的资料包括:社团及分支机构的主要业务地点的地址,以及该社团拥有或占用的地方或处所的地址(登记地址)。据早前报道,有超过1 000个社团的登记地址为学校地址,但若干所有关学校的校长表示对此毫不知情,并担心有人可能误会有关社团的运作得到学校认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根据《社团条例》的规定注册的社团数目为何,并以登记地址的处所所属类别(例如住宅、商业楼宇、学校)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二)过去五年,社团事务主任收到多少个注册社团已自行解散的通知;

(三)社团事务主任有否抽样核实社团注册申请的资料是否真确;如有,过去五年,核实了多少宗申请;如否,原因为何;

(四)过去五年,社团事务主任根据《社团条例》的规定取消了多少个社团的注册;

(五)过去五年,社团事务处有否发现有人在提交社团注册申请时虚报登记地址的个案;如有,涉及的人数及该等人士有否被检控;如有,被定罪人士被判处的一般惩罚为何;及

(六)鉴於社团事务处现时只公开已注册或获豁免注册的社团或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和登记地址,社团事务处会否考虑公开更多关於该等社团的注册资料,例如注册日期、干事姓名等?

答覆:

主席:

  就涂谨申议员的提问,政府现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一六年四月三十日,本港共有37 318个根据《社团条例》(第151章)已获注册或豁免注册的社团。社团事务处没有备存按社团地址的处所类别的分类统计数字。

(二)及(四)《社团条例》第 14(1)条订明「如任何注册社团或获豁免社团其后自行解散,则在解散前属该社团干事的人,须在不迟於解散生效后一个月届满时就该项解散以书面通知社团事务主任,该通知须由一名或多於一名在紧接解散前属该社团干事的人签署。」由二○一一至二○一五年,共有575个社团自行解散并按第 14(1)条通知社团事务主任。

  另外,《社团条例》第5D(1)条订明「社团事务主任在谘询保安局局长后,可取消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注册或注册豁免──
(i)如他合理地相信,取消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注册或注册豁免,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ii)如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

  由二○一一至二○一五年,社团事务主任并无根据第 5D (1) 条取消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注册或注册豁免。

(三)及(五)根据《社团条例》第5条,任何本地社团均须於其成立或被当作成立后一个月内,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有关申请须由三名干事签署,并须包括该社团的名称、宗旨和干事的资料,以及该社团主要业务地点的地址,和该社团拥有或占用的每个地方或处所的地址。

  此外,根据《社团条例》第 15 条,社团事务主任可随时藉送达任何社团的书面通知,规定该社团以书面向他提交他为根据本条例履行他的职能而合理需要的资料。根据《社团条例》第10条,凡任何社团或其分支机构已获注册或豁免注册,而又更改其名称、宗旨、干事或主要业务地点,或结束任何已获注册或豁免注册的分支机构,该社团须在更改作出起计一个月内,就该项更改以书面告知社团事务主任。

  社团事务处已制订相关指引,供人员在处理上述申请时要求申请人递交公用事业的帐单、银行月结单或特区政府发出的信件,以证明社团的地址正确无误。如社团使用其他人士或团体(例如学校)的地址,申请人须额外递交相关处所业主或负责人的同意信,同意信须载有业主或负责人的姓名、日期及签名。社团事务处如对申请人递交的资料有任何怀疑,会要求申请人作出解释或澄清。如业主或负责人不同意社团使用其地址作为社团的主要业务地点,可向社团事务处提出反对。此外,社团事务处如收到有关社团地址或其他方面的举报或投诉,会作出跟进。

  《社团条例》第16(3)条订明「为遵从根据第15条送达的通知的规定而向社团事务主任提供的任何资料,如在要项上是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的,则提供该等资料的人,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 000,但如该人确立而使法庭信纳,他当时有好的理由相信该等资料是真实、正确及完整的,则属例外。」由二○一一至二○一五年,社团事务处并无发现有人在提交社团注册的申请时虚报地址。

(六)根据《社团条例》第11条,社团事务主任须就所有已获注册或豁免注册的社团或分支机构备存一份名单,列出该等社团及分支机构的名称和主要业务地点的地址,以及该等社团拥有或占用的地方或处所的地址。该名单亦须於办公时间内在社团事务处免费供人查阅。为方便市民查阅,社团事务处已将上述名单上载至警务处网页。任何人士如欲索取社团的其他资料,可按照《社团条例》第12条向社团事务主任提出书面要求,社团事务主任会循《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及其他相关指引作出考虑。



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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