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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防止雀鸟捕食养殖鱼产和农作物的有效及可持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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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贤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经常有不少野生雀鸟在新界的鱼塘及农田捕食。然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订明,任何人除按照特别许可证行事外,不得狩猎或故意干扰任何受保护野生动物。有养鱼户及农户多次向本人反映,在该法例所订保护雀鸟政策下,他们可采取的防雀措施成效不彰,而且设置工序繁复。此外,即使他们采取的防雀措施属合法,仍经常有激进环保人士作出干涉及投诉,以致养鱼户及农户难以保护私产,损失惨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i)在保护雀鸟、(ii)促进养鱼业及农业的发展,以及(iii)协助该等行业预防雀鸟捕食养殖鱼产和农作物的工作,每年开支分别为何,以及有关工作的详情及成效;

(二)过去三年,当局(i)接获多少宗关于养鱼户及农户涉嫌使用不合法防雀措施的投诉、(ii)处理该等个案平均及最长的时间、(iii)就违反第170章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以及(iv)当中被定罪的个案宗数;

(三)过去三年,有否评估养鱼户及农户(i)因采取防雀措施而招致的开支,以及(ii)因雀鸟捕食养殖鱼产和农作物而蒙受的金钱损失;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作出评估;

(四)过去三年,当局如何补偿养鱼户及农户关于第(三)项提及的开支及金钱损失;当局有何措施协助减少他们的有关开支及金钱损失;及

(五)会否检讨保护雀鸟的政策并推行有效的措施,使养鱼户及农户无需承担因配合该政策而招致的开支及金钱损失,让养鱼业及农业得以持续发展;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何俊贤议员提出的各项问题,我们的综合回覆如下:

  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一直积极支援渔农业界,提供多项服务以促进农业及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包括推广有机耕作、发展新的种植技术及引入崭新及经改良的农作物品种以提升生产力、推行优质养鱼场计划及推广良好水产养殖方法以提升养鱼场的管理水平及行业的竞争力、物色具良好销售潜力而又合适的新养殖鱼品种,以及为本地养鱼户举办培训工作坊等。

  另一方面,渔护署亦积极进行保护野生动物工作,包括在拉姆萨尔湿地及其他地方的生境保育管理、在全港不同地区进行执法、公衆教育,以及动物救援、调查及研究等;而鸟类保育亦属于这个范畴下的工作。在香港,所有雀鸟都受「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香港法例第170章)保护。根据香港法例第170章《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任何人如未经许可,不得故意干扰或狩猎任何受保护野生动物,包括所有野鸟。过去三年,渔护署就违反第170章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合共超过400宗,而被定罪的个案共361宗,当中两宗牵涉在农田或鱼塘上使用不合法防雀措施,分别被判罚款1,500元及2,500元。同期,渔护署共接获36宗关于农户或渔户涉嫌使用不合法防雀措施的投诉,而处理这些个案一般需要约三至六个月。

  渔护署明白农户和渔户关注雀鸟在鱼塘及农田捕食而招致损失的情况。署方致力在支援渔农业界和鸟类保育之间取得平衡,并协助农户和渔户在不伤害雀鸟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雀鸟在其鱼塘或农田捕食。在农户方面,渔护署会提供与防治雀鸟相关的技术指导,而有意设置防雀网或其他防雀措施的农户,可向该署申请低息贷款。至于渔户方面,渔护署会定期举办讲座及工作坊,教导优良养鱼操作及一般养鱼守则,其间亦会提及雀鸟捕食问题及应对方法,如在鱼塘拉线、悬挂反光物料等,以减少渔获损失。

  渔护署分别印制了《预防雀鸟在鱼塘捕食》及《农田上预防雀鸟的方法》两份小册子供渔户及农户参考。渔护署亦将进一步研究其他减低雀鸟在鱼塘及农田捕食的措施,并会就有关试验计划与渔户及农户沟通。

  按渔护署观察,不少渔户及农户都有采用渔护署建议的方法以减少雀鸟在其鱼塘或农田捕食的机会。然而,渔护署并没有渔户及农户安装防雀措施的开支资料。另一方面,因雀鸟捕食而对鱼塘或农田造成的损失多寡,视乎多种因素,包括鱼类/农作物品种、鱼塘/农田位置、该处实施的预防雀鸟措施等,不能一概而论。渔护署将继续落实以上工作,以协助农户和渔户减少因雀鸟在其鱼塘或农田捕食而招致的损失。

  在二○一三/一四、二○一四/一五及二○一五/一六财政年度,渔护署在促进农业及养鱼业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分别涉及约4,800、5,300及5,600万元的开支。另外,渔护署在保护雀鸟方面所涉及的工作范围非常广泛,当中包括生境保育、执法、公衆教育,以及鸟类救援、调查及研究等工作。此外,渔护署亦有协助农户和渔民应对雀鸟捕食问题。上述工作属于渔护署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范畴之下,故没有就有关开支再作细分。



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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