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政府建议修例加强规管动物买卖及狗只繁育活动
*********************

  为回应市民对有关买卖和繁育动物所引起的动物健康及福利事宜的关注,政府建议修订《公众徖生(动物及禽鸟)(动物售卖商)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B),加强规管动物买卖及狗只繁育活动。

  主要的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发牌制度,使任何人如要出售或要约出售狗只,都必须领取牌照或许可证。新规管制度下将设有三类牌照及一类单次许可证,分别为:

1. 动物售卖商牌照:这是现存的牌照类别,如动物售卖商在某一处所出售或要约出售狗只及/或其他动物或禽鸟,但没有饲养狗只作繁育用途,便须领取这类牌照;

2. 甲类繁育狗只牌照:任何人如在某一处所为繁育狗只而饲养四头或以下的雌性狗只,并出售或要约出售该等狗只或其后代,须领取这类牌照。任何个人在任何时间只可持有一个这类牌照;

3. 乙类繁育狗只牌照:任何人如在某一处所为繁育狗只而饲养雌性狗只的数目不多於牌照所指明者,并出售或要约出售该等狗只或其后代,或来自其他认可来源的狗只,须领取这类牌照;以及

4. 单次许可证:任何持牌饲养人出售或要约出售其拥有并以其名义登记领牌的狗只,须领取许可证。同一人在任何四年期内只可获批给最多两个单次许可证。

  以上牌照及许可证持有人均不可出售狗只予任何未满16岁人士。

(二)提高罚则:任何人在没有持有牌照或单次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动物或禽鸟(包括狗只)、或饲养狗只作繁育及出售用途,最高罚款由2,000元提高至10万元;而违反牌照或许可证附加条件的最高罚款,则由1,000元提高至5万元。

(三)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署长如认为牌照申请人或持牌人并非进行有关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可拒绝批出牌照或为牌照续期,甚或取消牌照。在决定该人是否适当人选时,渔护署署长可考虑一切有关因素,例如该人曾否违反有关法例或牌照条件。

(四)现行动物售卖商牌照持有人可继续营运,直至现有牌照的有效期届满,其后便须申领合适的牌照。

  食物及徖生局发言人今日(五月十八日)说:「政府在制订上述措施前,曾广泛谘询公众、立法会以及相关持份者。政府明白不同持份者对经修订的牌照制度持不同意见,有些团体和人士促请政府设立单一狗只繁育者牌照;另一些则认为加强规管动物买卖和狗只繁育活动,有助促使动物健康及福利得到较好的保障,他们敦促政府早日落实修订。经考虑各方意见后,政府认为现时的修订规例可促进保障动物健康及福利,并在保障动物福利和宠物主人及动物售卖商的利益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为配合规管制度的日常运作,政府亦就《公职指明公告》(第1章,附属法例C)的附表提出修订,使渔护署署长可指定任何公职人员,代他行使有关修订规例相关条文下所赋予的权力。

  《2016年公众徖生(动物及禽鸟)(动物售卖商)(修订)规例》及《2016年公职指明(修订)公告》将於五月二十日刊登宪报,并於五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2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