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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法定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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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在紧接放取产假前已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於四十星期的女性雇员,可享有十星期的有薪产假,而该段期间的产假薪酬的每日款额相当於有关雇员在产假首天前十二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香港女性居民的生育率及分娩人数,并按产妇的年龄、工作状况(即全职/兼职/非在职/其他)、职业,以及她们的雇主的类别(即公营/私营)列出后者的分项数字;

(二)是否知悉邻近司法管辖区就法定产假日数及产假薪酬的现行规定详情为何;及

(三)鉴於公务员目前可享有十星期的全薪产假,该项规定至今已实施了多久,以及过去三年,每年放取产假的公务员人数及有关期间的薪酬开支为何;会否参考该项规定,立法订明全港的雇主须给予其女性雇员全薪产假;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麦美娟议员三部分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政府统计处所提供的资料,过去三年香港的生育率及按在香港分娩产妇的年龄及职业划分的人数的数字载於附件一。政府统计处并没有备存按产妇的工作状况及按其雇主类别划分的香港女性居民的分娩人数。此外,由於二○一五年的数据仍在编汇中,按年龄划分及按职业划分的在香港分娩的女性人数分项数字只能提供至二○一四年;而二○一五年的生育率为临时数字。

(二)有关香港邻近地区法定产假日数及产假薪酬的资料,根据劳工处在互联网上搜集所得,载於附件二。

(三)政府向公务员提供十个星期全薪分娩假的安排自一九八一年起实施。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每年平均约有1 200宗公务员分娩假申请获得批准。在现行安排下,各局/部门须透过调拨内部资源应付分娩假对人手带来的影响,因此一般情况下并不会涉及额外薪酬开支。

  政府作为雇主,为其怀孕雇员提供全薪产假,是经考虑政府的承担能力及其他相关因素后作出的决定。另一方面,《雇佣条例》下产假薪酬的规定,是所有雇主,不论其规模大小,都必须根据法例向雇员提供的最基本雇佣福利。由於香港的企业有超过百分之九十八是中小企而其中亦有不少微企,雇主的承担能力各有不同,因此纵使政府或某些企业有能力或按其实际运作情况可为其怀孕雇员提供全薪产假,亦不宜作出直接比较。

  现时在《雇佣条例》下有关产假的条文,已为怀孕雇员提供合适的保障,并在雇主及雇员的利益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在衡量应否进一步改善怀孕雇员的产假福利时,必须考虑香港的社会和经济状况,以及社会各界对此是否有广泛共识。



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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