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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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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张云正的书面答覆:

问题:

  按现行规定,首长级公务员如欲在离职前休假期间及/或在指定管制期内从事外间工作,须事先取得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的批准。如他们属首长级薪级表第8点或同等薪点,管制期为三年。据报,退休刚满一年的前警务处处长(该职位的薪点等同首长级薪级表第8点)最近向公务员事务局提出从事外间工作的申请,以出任某间私人机构一个年薪超过100万元的策划顾问职位。鉴於该人在退休前曾表示,「连卖菜都同警察有接触」,故退休后不会考虑从商,而只会考虑以年薪一元到慈善机构打工,因此他的有关申请令公众侧目。此外,有市民质疑该人出任此职位或涉利益输送及延后利益,并可能会令政府尴尬和损害警队形象。更有市民质疑该私人机构藉聘用前警务处处长得到某些好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考虑以下因素,以决定是否批准有关申请:市民对上述申请表达的质疑、申请人在担任警务处处长期间接触过不少敏感资料,以及高层警务工作涉及社会不同范畴;若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就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安排适时作出检讨,特别是职权范围甚广和工作性质较敏感的高级公务员(例如警务处处长),并订立更清晰和更严谨的规管机制(例如延长管制期及订明可批准从事的外间工作的种类);及

(三)会否考虑与即将离职的首长级公务员订立协议,订明他们离职后可从事的外间工作的性质,以免他们出任新职位令政府尴尬或损害公务员队伍的形象;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设有既定机制规管正在放取离职前休假的首长级公务员及前首长级公务员从事外间工作,其目的是在保障公众利益及个人就业权利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在规管机制下,首长级公务员在指定限制期内如欲从事外间工作,除了指定非商业机构的无薪工作之外,必须事先提交申请。限制期包括禁制期和管制期,禁制期是指由停止政府职务起计算的六个月(首长级薪级表第1至3点或同等薪点)或十二个月(首长级薪级表第4点至8点或同等薪点),而管制期则是指由离开政府后起计算的两年(首长级薪级表第8点以下或同等薪点)或三年(首长级薪级表第8点或同等薪点),禁制期内通常不会获批准从事商业性质的外间工作。

  所有申请都会按一系列准则进行严格的审核,其中包括:

(i)申请人在停止政府职务前的一段指定时间(三年或更长时间)内所担任过的岗位和负责过的范畴;

(ii)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时间曾否参与制订政策或决策,使本身业务或其准雇主已经或可能因而直接得益或取得某些特殊利益;

(iii)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时间曾否接触敏感资料,令其本人或其准雇主在不公平的情况下,较竞争对手有利;

(iv)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时间曾否涉及其准雇主属参与一方的任何合约或法律事务;

(v)所申请的工作是否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时间参与的工作/计划项目及/或规管/执法职务有任何关连;

(vi)申请人从事所申请的工作会否使公众怀疑牵涉利益冲突或有其他不恰当之处;

(vii)所申请的工作会否在任何方面令政府尴尬或损害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及

(viii)处事公正并获悉充分资料的观察者在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后,会否得出结论,认为有合理理由担心所申请的工作可能引起延取报酬或利益的情况。

  此外,离职公务员就业申请谘询委员会就所收到的申请向政府提供独立的意见。

  现行的规管机制是当局在二○一一年经详细考虑行政长官委任的独立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就业检讨委员会和立法会调查有关梁展文先生离职后从事工作事宜的专责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持份者的意见及法律意见后而制定的,一直行之有效,其实施情况已载列於每年向立法会提交的《离职公务员就业申请谘询委员会工作报告书》中。

  我们不会就个别申请作出评论。



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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