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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相互通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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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的提问和署理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关于建立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通报机制),内地通报单位会向香港警方作出通报的范围包括:公安机关(包括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及逮捕)的情况,以及香港居民在内地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警方自通报机制实施以来接获的通报中,(i)香港居民在内地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数,以及他们当中(ii)其后向香港政府求助的人数为何,并按他们涉嫌干犯的罪行以表一列出分项数字;

表一

涉嫌干犯的罪行           (i) (ii)
-------               --  ---
诈骗
走私
人身伤害(谋杀、伤人等)
涉及国家安全的罪行
其他(请说明)

(二)是否知悉,第(一)项所述的香港居民当中,(i)其后在内地被判囚及服刑的人数,以及(ii)被判处的最长服刑年期为何,并按他们干犯的罪行以表二列出分项数字;

表二

干犯的罪行        (i) (ii)
-----         -- ---
诈骗
走私
人身伤害(谋杀、伤人等)
涉及国家安全的罪行
其他(请说明)

(三)是否知悉,第(二)项所述的香港居民当中,(i)现时仍在内地服刑的人数,以及(ii)因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而被判囚的人数为何,并按他们被判处的服刑年期以表三列出分项数字;及

表三

被判处的服刑年期     (i) (ii)
--------      --   ---
一年以下
一年至三年
三年以上
终身监禁(无期徒刑)

(四)警方自通报机制实施以来接获多少名香港居民在内地非正常死亡的通报,并按死亡原因以表四列出分项数字?

表四

死亡原因       人数
----       --
意外
被谋杀
死因不明
其他(请说明)

答覆:

主席:

  就梁家杰议员的提问,综合回覆如下:

  特区政府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已经以行政安排的形式,在尊重双方有关法律的基础上与内地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就双方居民非正常死亡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个案,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作出相互通报。根据现行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内地通报单位(即公安部警务合作联络官)应向香港通报单位(即香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通报包括由公安机关、海关机关、人民检察院及国家安全部对香港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港人在内地非正常死亡的情况。香港方面,则包括警方、香港海关和入境事务处向内地居民提出刑事检控的情况,以及内地居民在香港非正常死亡的情况。

  截至二○一六年三月底,内地机关向港方通报共12 349次,其中涉及9 165名港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及逮捕)及452名港人非正常死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个案大都涉及诈骗、走私、危险药物及盗窃等罪行。

  香港警方并无备存就问题所指明的其他个案详细分类统计数字。



2016年5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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