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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泊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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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划准则》)订明,「现有的泊车设施应善加利用,而这些设施的需求也应予审慎管理。如果泊车设施仍然出现求过於供的情况,则应考虑提供额外的设施,但却不可违反运输策略,而且也不得超出道路系统的负荷能力。」有市民向本人反映,现时有不少地区的各类泊车位长期供不应求,以致部分商用车辆需违例停泊,而该问题在夜间尤为严重。他们认为政府应尽快解决泊车位不足的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警方在日间及夜间就违例泊车发出的定额罚款通知书数目分别为何,并按警区列出分项数字;

(二)目前每个政府拥有的公众停车场的下列资料:(i)地址、(ii)负责管理的政府部门、(iii)开放时间,以及(iv)每类泊车位的数目、收费及去年的平均每月使用率分别为何,并按区议会分区以表列出该等资料;

(三)是否知悉,(i)目前私营公众停车场的总数,以及(ii)每个停车场的每类泊车位的数目、收费及去年的平均每月使用率分别为何,并按区议会分区以表列出该等资料;

(四)过去三年,当局有否定期按《规划准则》所订标准检视各地区各类泊车位的数目,以及各地区内各项公共设施所提供的泊车位是否足够;如有,详情为何;及

(五)过去三年,新建政府设施内的多层地面/地底公众停车场的地址及其提供的公众泊车位数目,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该等资料;对於把新建公共设施/政府建筑物内的泊车位全日二十四小时开放予公众使用是否可行,当局有否计划进行研究及公众谘询,以纾缓泊车位供不应求的情况;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土地资源有限,政府目前提供泊车位的政策是优先考虑及配合商用车辆的泊车需求。至於私家车,政府的政策是在整体发展容许之下提供适量的泊车位,但同时不致诱使原拟乘搭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转用私家车而令附近道路挤塞。

  运输署一直留意全港泊车位的供求情况,并会在二○一六/一七年度开展泊车政策检讨,优先考虑及配合商用车辆的泊车需求,并会因应日后的检讨结果研究改善措施,包括更新《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划准则》)。

  就麦美娟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过去三年,警务处在各主要警区就违例泊车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的数目载於附件一。警务处并没有备存在日间及夜间发出违例泊车「定额罚款通知书」的分项数字。

(二)目前按区议会分区表列的政府公众停车场的资料载於附件二。

(三)私营公众停车场包括由私人营运而供公众使用的停车场(私营停车场)及短期租约停车场。按区议会分区,私营停车场及短期租约停车场的泊车位数目载於附件三。政府并没有私营停车场的收费及每月平均使用率的资料,而短期租约停车场的收费及使用率则载於附件四。

(四)《规划准则》中有关泊车位的标准,旨在为参与发展项目的人士和机构,以及政府部门提供发展项目泊车位需求的指引。

  运输署一直根据《规划准则》所订定的标准,就各区的新发展及重建项目(包括公共及社区设施)所提供的泊车位数目提供意见,使这些发展项目按照《规划准则》所订定的标准提供合适的泊车位数目。

  此外,运输署会继续推行下列措施,以增加泊车位数目:

(i)与相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在有需要时尽量物色适当土地作为临时停车场;

(ii)监察临时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如个别车辆类别的泊车位需求殷切,考虑向相关部门提议将一些短期租约临时停车场,在续约时订明只可供某种车辆类别使用,以纾缓该类泊车位的需求;及

(iii)在不影响交通畅顺、道路安全或妨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前提下,在有泊车需求的地点加设路旁泊车位。

  另外,如上文所述,运输署会在二○一六/一七年度开展泊车政策检讨,并优先考虑及配合商用车辆的泊车需求。

(五)二○一二年至二○一四年,按区议会分区,新建政府设施内的公众停车场地址及其提供的公众泊车位数目载於附件五。

  至於把新建公共设施/政府建筑物内的泊车位全日二十四小时开放予公众使用的建议,政府会考虑个别公共设施/政府建筑物的泊车位需求、保安及管理要求等因素,以决定是否适合将这些设施/建筑物内的泊车位开放作二十四小时使用的公众停车场。如有需要,新建政府设施的负责部门会按情况谘询公众。



2016年5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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