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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对贷款广告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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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耀宗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放债人条例》(第163章)第30(1)(b)条规定,任何人藉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陈述、申述或允诺,或藉不诚实地隐瞒重要事实,而欺诈地诱使或企图诱使任何人向放债人借款,即属犯罪。然而,现时有不少贷款广告强调「易借易还」、「无需入息证明、连身份证都唔驶」。另外,根据《房屋条例》(第283章)第17B及27A条及附表的相关规定,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单位业主在补价尚未缴付、又未获房屋署署长批准前,不得把单位按揭或重新按揭。然而,有物业贷款广告无视该项规定,标榜「连未补地价的居屋都一样申请得」。有市民指出,上述广告某程度上涉及隐瞒借款人日后偿还贷款的负担,以及他们申请贷款时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当局分别就多少宗涉嫌违反第163章第30(1)(b)条规定的个案进行调查和提出检控;在该等个案当中,涉案人士被定罪的个案数目为何;及

(二)过去五年,当局有否主动检视各类贷款广告有否违反该条文;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二)二零一一至二零一五年间,警方每年分别处理59、47、48、31及17宗涉嫌违反《放债人条例》的借贷罪行。警方没有备存当中涉嫌违反该条例第30(1)(b)条的分项数字。同期,并没有人因违反该条例第30(1)(b)条而被起诉或定罪。有关当局会继续密切留意议员提问中所述的情况。如发现有人涉嫌违反第30(1)(b)条规定,当局会积极跟进。

  同时,为了提醒公众过度借贷可能招致的财政负担,我们除会推动公众教育,以向公众宣传妥善理债的重要性,亦计划就所有放债人牌照加入一项新条件,要求他们在其广告中加入忠告提示,提醒公众要审慎借贷。此外,我们会进行宣传,让公众更认识非政府机构所提供的谘询、辅导及其他社会福利支援服务,使有需要人士能够及时从适当途径获得协助。



2016年5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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