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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虚假陈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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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五月十日)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必须如实申报收入及资产。

  房屋署一向致力打击滥用公屋个案,最近有两名公屋居民分别向房屋署少报工作收入及没有申报拥有房产,因忽略在申报表上提供资料而被检控。

  在首宗个案中,一名居於宝达恏的公屋居民在填写入息申报表时,没有将在申报时段内所赚取的花红和津贴等非固定收入,包括在他申报的每月平均收入内。经调查后,该名居民被控忽略提供入息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7(a)条。被告昨日(五月九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并需缴付一万四千元的罚款。

  在第二宗个案中,一名居於油塘恏的公屋居民在填写资产申报表时,没有申报他拥有的一个工业房产的业权及其净值。在调查完成后,该名居民因忽略提供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7(a)条而被房屋署检控。被告昨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罚款一万五千元。

  按房屋署现行政策,在公屋居住满十年或以上的住户,须每两年申报入息,若其家庭总入息超逾资助入息限额,便须缴交倍半或双倍净额租金另加差饷。缴交双倍净额租金另加差饷的租户,更须在下一个申报周期申报资产。若其家庭资产净值超逾指定的资产净值限额,或选择不作出申报,他们便须迁出公屋单位。

  发言人表示,作为厘定租金的基础,住户必须准确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因此,在作出申报前,住户应仔细阅读入息及资产申报表的内容及填表须知,并按指定的方法计算其收入及资产,然后才填写相关资料。否则,住户便可能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或第27(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此外,房屋署亦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



2016年5月1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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