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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令》及《2016年证券及期货条例(修订附表1)公告》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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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六日)在宪报刊登《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令》(命令)和《2016年证券及期货条例(修订附表1)公告》(公告),以利便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在香港运作。

  命令根据《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第3条作出,旨在落实成立亚投行的协定中有关亚投行及其人员的法律地位、特权及豁免权的规定。命令属一项技术安排,以授予亚投行在香港的相关特权及豁免权,从而协助中国完成作为亚投行成员的责任。

  公告是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条例)第2(3)条作出,以修订该条例附表1第4部,将亚投行列作多边机构,使亚投行所享有的待遇,与该条例下其他多边机构(例如亚洲开发银行及世界银行)相若。

  亚投行是一家多边发展银行,致力协助亚洲发展基建,从而推动区域互联互通和一体化。

  政府发言人表示:「上述建议安排可以利便亚投行在香港运作,从而让香港的金融服务业及专业服务业在项目融资、发债、投资、财务管理及外汇管理等方面受惠,更有助进一步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命令和公告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提交立法会省览,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并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2016年5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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