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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装配及处方非矫视性隐形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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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麟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行法例订明矫视性隐形眼镜属医疗仪器,并须由合资格的注册专业人员(包括视光师或眼科医生)验配及按处方供应。然而,非矫视性隐形眼镜(例如俗称「大眼仔」的装饰用隐形眼镜)的销售和验配,却不受规管。有视光师指出,为免对眼睛造成伤害,市民配戴矫视性及非矫视性隐形眼镜前均应接受专业人员检查眼睛健康及眼球弧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当局有否研究非注册专业人员向市民供应矫视性隐形眼镜的情况(包括在实体店及网上商店供应);若有,所知个案宗数为何;有否向相关违例人士提出检控;若有,个案宗数为何;

(二)当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市民因佩戴非矫视性隐形眼镜而患上眼疾后,向医院管理局辖下诊所求诊的个案宗数,以及当中有多少宗所涉隐形眼镜并非由注册专业人员按处方供应;若不知悉,当局会否考虑收集该类个案的数字;

(三)鉴於徖生署所聘就立法规管医疗仪器对业界影响进行研究的顾问公司在其提交的《徖生署立法规管医疗仪器的营商环境影响评估终期报告书摘要》中建议,在零售层面验配非矫视性的装饰用隐形眼镜应受规管(例如强制只准由注册视光师处方),以确保验配的隐形眼镜适合使用者,当局会否采纳有关建议;若会,实施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当局会否加强宣传及公众教育工作,令市民明白不当配戴非矫视性隐形眼镜的风险;若会,有关工作的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第21条,只有注册视光师或根据《视光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第359F章)附表4豁免受上述条例规限的人士,例如正执业的注册医生才可配处、装配或按处方供应视光用具(包括矫视性隐形眼镜)。过去五年,辅助医疗业管理局未曾接获警方要求就非注册医护专业人员售卖矫视性隐形眼镜的投诉提供专业意见。

(二)医院管理局现时没有收集市民因佩戴非矫视性隐形眼镜引起眼疾而求诊的个案数字。一般而言,如个别产品对市民的健康构成风险,政府会加以留意,并因应情况采取应对措施,包括考虑是否有需要收集这方面的数据。

(三)有关非矫视性隐形眼镜的产品安全和品质方面,政府正就规管医疗仪器草拟相关法例,并计划在下一个立法年度向立法会徖生事务委员会提交医疗仪器规管架构的立法建议详情,当中的规管模式包括授予徖生署署长权力,在考虑本地的情况和相关持份者的意见后,可决定把某些特定的产品,例如非矫视性隐形眼镜等,纳入规管范围,确保这些产品符合所需的安全及品质标准要求,以保障市民健康。

  而提交《徖生署立法规管医疗仪器的营商环境影响评估终期报告书摘要》的顾问在上述报告中提及,有受访的眼镜业界持份者建议立法规管在零售层面处方非矫视性的装饰用隐形眼镜(例如强制只准由注册视光师处方)。惟顾问认为透过规管医疗仪器的法例规管隐形眼镜的装配及处方并不合适,并建议有关非矫视性隐形眼镜的装配及处方事宜,可透过现行有关装配及处方隐形眼镜的法例及守则予以规管。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情况,在有需要时研究规管装配及处方非矫视性隐形眼镜的适切方案。

(四)为加强有关正确佩戴隐形眼镜的公众教育,徖生署已制作有关佩戴隐形眼镜(包括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的资料单张,包括「隐形眼镜知多少」和「使用隐形眼镜药水小贴士」,以及「正确佩戴隐形眼镜」资讯短片,并在网页发布,而短片亦会定期在一些公众地点播放。资料单张及短片内容包括各种隐形眼镜的介绍、护理资讯及健康忠告,并特别提醒市民,在佩戴隐形眼镜时,必须严格遵从眼科医生或合资格注册视光师的指示,正确佩戴和护理镜片。此外,徖生署亦会於节日期间(例如万圣节、圣诞节及新年),透过电视及电台作出广播,进一步向公众宣传「正确佩戴隐形眼镜」的讯息。



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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