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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发展金融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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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金融科技业人士指出,互联网上的群众集资活动近年在世界各地大行其道,但在香港的发展却非常缓慢。本地的群众集资活动规模既小亦不涉股本投资,而且大多只属艺术文化及慈善团体的筹款活动。该等人士认为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香港的监管当局对群众集资活动取态保守,未有适时检讨及修改相关法例,以配合相关科技和集资模式的创新。相反地,美国、英国、台湾等司法管辖区均已就群众集资活动订立专门法例。例如,在美国,募集股本的群众集资活动在符合若干保障投资者的规定下,可获豁免遵守相关证券法例的规定;在英国,企业获准透过群众集资平台,向符合若干财务状况的散户投资者集资;在台湾,当局於去年中立法准许进行募集股本的群众集资,使台湾成为全球第七个可进行该等活动的司法管辖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就应如何规管募集股本的群众集资活动进行研究;若有,研究的结果为何;当局会否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做法,订立法例和放宽相关要求,以促进募集股本的群众集资活动在本港发展;

(二)有否检讨现时的金融监管制度能否配合金融科技的发展;有否探讨如何在保障投资者与促进金融科技发展之间取得平衡;若有探讨,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於当局在去年成立金融科技督导小组,就发展及推动香港成为金融科技中心向政府作出建议,而该督导小组已於今年二月发表报告,督导小组在制订相关建议时,有否借鉴其他司法管辖区推动金融科技发展的经验;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金融科技督导小组(小组)於二零一五年四月成立,并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出任主席,就发展及推动香港成为金融科技枢纽,向政府提供建议。小组已於今年二月向政府提交报告,就支持金融科技业提出了大方向和重点。

  财政司司长亦已在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财政预算案》宣布一系列措施,以尽快落实督导小组的建议。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和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已落实《财政预算案》其中一项建议,成立了金融科技专用平台(分别名为金融科技促进办公室、金融科技联络办事处和金融科技联络组),加强监管机构与业界之间的沟通。

  就质询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募集股本的群众集资活动(即「股权众筹」)现时仍在发展阶段,全球各地对其规管的方式也各有不同。一些经济体选择采用专属的新制度,而另一些经济体则利用现有的法规。然而,不论他们采用什么政策,充分保护投资者仍然是基本的政策目标。同时,由於股权众筹所带来的潜在风险管理问题已在不少地区浮现,令人关注即使有风险披露警告,散户投资者也未必完全明白股权众筹集资活动潜在的高风险。有见及此,市场可考虑在现行的规管框架下,根据专业投资者相关的豁免条款,在本港发展以专业投资者为目标的股权众筹集资平台。

(二)金融科技能应用於多个金融服务范畴,除了股权众筹外,也包括支付和汇款、金融产品投资和发行、机械理财顾问、个人对个人融资、网络和数据安全、大数据分析及区块链(Blockchain)等,涉及不同行业和营运模式,相关的监管制度和要求也可能不同。例如,在二零一五年十一月生效的《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赋权金融管理局实施多用途储值支付工具的发牌制度及零售支付系统的指定制度,并执行相关的监管工作。新的监管制度将维护储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统的安全及效率,加强公众使用该类产品及服务的信心,并促进支付业界的发展与创新。

  金管局、证监会和保监处已成立的金融科技专用平台,也有助加强监管机构与金融科技业界沟通、处理业界的查询,以及为从事金融创新的公司提供相关监管要求的资讯,提升金融科技业界对本港监管环境的了解。有关平台亦会透过与业界交流,掌握市场最新发展。

  在发展金融科技时,政府会秉持「科技中立」的原则,同时注重投资者保障。政府会继续与业界保持联系,以掌握金融科技领域的最新情况,务求在市场创新及投资者的认知和风险承担能力之间取得适当平衡,配合金融科技的发展。

(三)小组在制订发展香港成为金融科技中心建议时,参考了内地及海外推动金融科技的经验,以及香港的最新情况。小组其后於报告内提出五个影响金融科技生态环境的范畴,即推广、支援措施、规管、人才,以及资金,并以此研议推动香港金融科技业进一步发展的措施。



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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