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政府修例提高本地船只第三者风险保险
*****************

  政府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宪报刊登《2016年商船(本地船只)(投保额)(修订)公告》,以提高本地船只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的最低法律责任保额。

  本地船只须就死亡或身体受伤的第三者风险投保,并须达至指明的最低法律责任保额。海事处发言人说:「为加强对乘客的保障,修订公告提高自二○○七年起未作出过调整的法定最低法律责任保额。」

  不同类型船只的最低法律责任保额将提高如下:

* 获允许运载多於12名乘客的本地船只(第I类别的原始船只和并非为租金或报酬而出租的第IV类别船只除外)由5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及

* 获允许运载12名或少於12 名乘客的本地船只、第I类别的原始船只和并非为租金或报酬而出租的第IV类别船只由1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本地船只的保险单如在紧接二○一六年九月一日前已经签订生效,则现行法定最低法律责任保额继续适用,直至(i)该保险单的有效期届满;(ii)自二○一六年九月一日起计的一年届满;或(iii)该保险单的条款或条件被更改,以致保险单不再符合现行法定要求,以日期较早者为准。

  发言人指,当局在检讨多项因素,包括申索情况、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业界的负担能力后,作出修订。

  发言人补充说:「处方於二○一五年五月就有关修订谘询本地船只谘询委员会和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并获支持。虽然提高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最低法律责任保额会为本地船只的营运者带来额外成本,但可加强对乘客的保障,水平亦为业界可接受。」

  修订公告将於四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如立法会通过有关程序,修订将於九月一日起生效。



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6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