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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受重建项目影响的租户的安置及补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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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日)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市区重建局(市建局)会在重建项目的开始实施日期(即就该项目在宪报首次刊登公告的日期)进行冻结人口调查,并在完成该项目的所有必须规划程序后向建议重建项目范围内的业主提出收购建议。若市建局未能就收购价格和业权归属等问题与有关业主达成协议,该局可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第563章)向政府提出申请,由政府根据《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收回有关业权以复归政府所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二○一○年至今每个市建局重建项目的下述资料(按项目名称於附件一列出):

(i)项目开始实施日期;
(ii)冻结人口调查时的租户数目;
(iii)在有关物业业权由市建局完成收购或复归政府前已迁出的已登记租户数目;
(iv)市建局向业主提出收购建议的日期;
(v)市建局在收购建议提出后的六个月内完成收购的物业所涉已登记租户数目;
(vi)市建局收购建议提出后第七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内完成收购的物业所涉已登记租户数目;
(vii)市建局收购建议提出后第十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内完成收购的物业所涉已登记租户数目;
(viii)有关物业业权复归政府的日期(如适用);及
(ix)有关物业业权复归政府的物业所涉已登记租户数目;及

(二)鉴於建议重建项目范围内的物业业权由市建局完成收购或政府收回往往耗时甚久,但在此之前市建局不会正式审批受影响的租户可获的补偿/特惠津贴和安置安排,政府有否评估此情况对有关租户造成的困扰,以及有否建议市建局作出改善,尽早审批受影响住宅及非住宅租户可获得的补偿/特惠津贴和安置安排?

答覆:

主席:

(一)自二○一○年至今,市区重建局(市建局)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第563章)提出申请,由政府按照《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收回了土地业权,一共有十一个重建项目,详情载於附件二。

  在十一个重建项目中,於提出收购建议后二十四个月内完成收购的物业,涉及约1 000个住宅租户和80个非住宅租户;而重建项目土地业权「复归」政府后,涉及约250个住宅租户和50个非住宅租户。鉴於在冻结人口调查期间,市建局未能进入部分单位内作登记或有部分住户於有关调查后才搬进受影响项目的单位内居住,故市建局在重建项目所处理的租户总数一般会较在冻结人口登记时的租户数目为多。在该十一个项目中,有四个项目於提出收购建议后一年半内「复归」政府,有五个於两年内,一个於两年半内及一个於三年内。

(二)市建局会就重建项目进行社会影响评估,以评估重建项目对该区的影响和受影响住户的需要及建议相关的纾缓措施。

  在重建项目开始实施后,市建局会向项目内的租户派发有关的简章及举行公众简报会,而市区重建社区服务队的社工队伍亦会即时为有需要的住户提供适切的协助,包括租务问题、长者支援及情绪支援/辅导等,使他们更深入了解收购物业的详情及减低他们对重建的忧虑。

  在重建项目得以授权落实推行后,市建局会尽快向重建区内的物业业主提出收购建议。在市建局成功收购并成为单位业主后,会立刻进行有关的审批程序,为合资格的租户提供安置安排如入住公营出租房屋单位或市建局的安置大厦单位,或特惠金补偿以协助搬迁。如市建局未能成功收购重建项目内的土地业权,该局会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第563章)提出申请,由政府按照《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收回土地业权。在有关土地业权「复归」政府后,市建局便会以政府代理人的身分,尽快处理之前未能收购的单位内的租户的安置及相关补偿安排。

  由於个别单位在完成收购前,市建局未拥有有关物业业权,因此难以就单位内的租户的安置及补偿安排进行审批。此外,倘若有关租户可提早获安置或收取特惠金补偿因而迁出有关单位,业主可再将已腾空部分再租予其他租户。根据现行安排,有关新租户亦可获发放特惠津贴。因此,有可能出现同一单位占用部分会获发放多於一次补偿的情况,这并非公平合理和善用公共资源的做法。



2016年4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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