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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因海事工程而向渔民发放特惠津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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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贤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不少渔民向本人反映,多项近年进行的海事工程在进行期间暂时丧失了捕鱼区,而且渔民在附近水域所得渔获因海水受到严重污染而减少。此外,部分水域在工程完成后被永久划为捕鱼限制区,令捕鱼区进一步缩减,影响渔民生计。然而,政府现时就海事工程向渔民发放的特惠津贴,未能完全补偿渔民因工程而蒙受的损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下述已展开或拟议发展项目,即(i)港珠澳大桥及相关工程(包括人工岛)、(ii)香港国际机场三跑道系统计划、(iii)大屿山发展项目(东涌新市镇扩展、欣澳填海及小蚝湾填海),以及(iv)维港以外(包括龙鼓滩、青衣西南和马料水填海,及中部人工岛)填海计划下的填海工程的有关资料(按附表一列出);

(二)每项于过去五年或将于未来五年内进行的海事工程实际或预计会引致捕鱼区暂时丧失的总面积和所涉时间为何;

(三)每项于过去五年或将于未来五年内进行的海事工程在完成后实际或预计会设立的海岸公园总面积,并以地图标示有关水域的范围;

(四)过去五年,每年当局处理的特惠津贴申请个案宗数及发放的津贴总额分别为何;

(五)现时处理及审批特惠津贴的程序详情,包括由筹备有关跨部门工作小组、登记受影响渔民至发放津贴平均所需时间;当局以何准则界定个别渔民有否受某项海事工程影响;

(六)现时处理中及尚待处理的特惠津贴申请个案数目分别为何,以及预计何时可完成处理所有申请及发放津贴;

(七)鉴于有渔民指出,按照现行机制,政府就海事工程完成后于有关水域设立比填海面积更大的捕鱼限制区(例如海岸公园等)不会向受影响渔民发放特惠津贴,而且现时有部分海事工程所导致的暂时丧失捕鱼区时间已超过五年,可见现行机制低估了部分海事工程令渔民暂时丧失捕鱼区的时间,导致渔民获发的特惠津贴较实际损失为少,当局会否检讨现时计算特惠津贴的方法,以顾及上述因素;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八)鉴于有渔民指出,政府现时规划发展项目时往往牺牲渔业的生存及发展空间,政府日后会如何防止出现此情况,令渔业发展与发展项目可取得双赢的结果?

答覆:

主席:

  政府在规划海事工程时,会充分谘询各持份者,并务求尽量减低对不同持份者及相关水域渔业资源的影响。我们明白有渔民担心海事工程或会减少他们的可捕鱼水域。政府一直有机制向符合资格的受影响渔民发放属恩恤性质的特惠津贴,以减轻他们的负担。政府会继续透过不同渠道,在规划海事工程时谘询渔民的意见,同时致力协助本港渔业迈向可持续发展。

  我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及(二)已展开或拟议发展项目的资料载列于附表二。

(三)政府并没有因应过去五年内进行的海事工程而设立海岸公园。因应未来五年内进行的海事工程而建议设立的海岸公园名称、位置及面积载列于附表三。

  因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计划及三跑道系统计划而建议设立的海岸公园的界线载列于附件。因综合废物管理设施计划而建议设立的海岸公园仍在进行详细研究,现阶段未有具体建议范围。

(四)政府会成立跨部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因海事工程而向渔民发放特惠津贴的相关事宜。在过去五年,工作小组处理的渔民特惠津贴申请个案宗数及特惠津贴总金额载列于附表四。

(五)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有关渔民特惠津贴申请的事宜,包括厘定发放特惠津贴的资格准则(包括渔民的船籍港必须与受影响的捕鱼区相关,及船东须持有有效的船只拥有权证明书及运作牌照等相关文件等)、策划及为渔民进行登记、审批申请、制定特惠津贴的分摊标准及发放特惠津贴。工作小组的成员包括地政总署(主席)、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海事处、民政事务总署及相关工程部门的人员。

  工作小组在展开渔民特惠津贴登记前,会召开简介会向认准船籍港的渔民详细讲述有关渔民特惠津贴的登记资格准则、领取登记预约卡及登记当日的安排、所需提交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及详情,并于会上派发有关的登记须知。工作小组亦会经政府新闻处发出新闻公报及透过不同途径,包括在各认准船籍港的当眼处、渔护署、海事处、相关的分区地政处、相关的分区民政事务处及鱼类统营处辖下的相关鱼类批发市场等的告示板张贴有关通告,及将有关通告的副本寄给相关的立法会议员、渔民团体、区议员及乡事委员会等,通知渔民有关申请渔民特惠津贴的安排。工作小组接着会于约定的日期为认准船籍港的渔民进行登记手续。在详细审批每宗申请个案后,工作小组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及有关发放特惠津贴的安排事宜。一般而言,由展开登记至完成审批工作,平均需时约十八至二十四个月。

(六)工作小组现正处理共1 284宗有关荃湾、青衣及大屿山以南水域,及维多利亚港及香港岛东南水域相关海事工程的渔民特惠津贴申请。工作小组预计于二○一七年初完成有关的审批工作及发放特惠津贴。

(七)由于本港水域并不属于任何人士,受海事工程影响而丧失惯常作业捕鱼区的渔民,并不拥有有关水域的法定权益,因此不符合资格申索法定补偿。不过,政府明白到受影响的渔民可能会因此而收入下降,也可能因要改往其他捕鱼区作业以致需承付额外的开支,所以政府一直有机制向受影响并符合资格的渔民,发放属恩恤性的特惠津贴。

  向受海事工程影响的渔民发放的特惠津贴额,分别按因海事工程(主要为填海工程)导致永久丧失惯常作业捕鱼区的受影响水域内的渔获;及因挖沙或卸泥等工程而暂时丧失惯常作业捕鱼区的受影响水域渔获的估计价值而计算。

  政府于二○一二年检讨相关机制,并于同年四月二十七日获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同意把计算特惠津贴的基准大幅调高。按照新基准,如因海事工程导致永久丧失捕鱼区,计算基准由受影响水域七年渔获的估计价值,增至十一年;如因海事工程导致暂时丧失捕鱼区,计算基准由受影响水域三年渔获的估计价值,增至五年。这计算方法已考虑相关海事工程会否导致永久丧失捕鱼区或暂时丧失捕鱼区,与海事工程项目施工期的长短无关。我们认为现时并没有充分理据对有关机制再进行检讨。

  至于为确保海上航行及航空安全而设立的限制区,所有船只(包括渔船)均受同样限制,政府不会就限制区的设立向渔民发放特惠津贴。而海岸公园的设立有助保护该水域的渔业资源,故政府亦不会因此向渔民发放特惠津贴。

(八)现时,政府的填海及其他大型工程,均由相关的规划和工务部门负责规划和推行的。发展局负责制定发展政策、监察和协调整体工务计划的推展。在项目推展过程中,负责部门会充分谘询各有关政策局、部门及各持份者,确保平衡各方面的考虑,达致多赢。

  就渔业发展方面,政府在过去数年逐步落实渔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报告中的各项建议,包括实施禁止拖网捕鱼措施、设立本地渔船登记制度、设立渔业持续发展基金、提供渔业发展贷款基金以及渔民培训课程、计划设立渔业保护区等,以推动渔业可持续发展及协助渔民发展或转型至可持续发展的作业模式及相关行业。我们会继续有关工作。



2016年4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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