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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虚假陈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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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一向致力打击滥用公屋个案,有五名公屋居民没有向房屋署申报拥有房产,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或忽略提供资料而被检控。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四月十三日)说:「在首宗个案中,有三名公屋居民在填写入息申报表时,没有申报他们拥有的三个物业的业权及其相关收入。经调查后,他们被控忽略提供入息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7(a)条。三名被告於四月十一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裁判官命令他们就每项控罪各缴付罚款一万六千元。」

  在第二宗个案中,两名公屋居民与房屋署善用公屋资源分组会谈时,在一份资产申报表上故意隐瞒联名拥有一个物业的业权及其相关净值。在调查完成后,两名被告被控在一份资产申报表上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6(1)(a)条。两名被告於四月十一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他们各被罚款三万元。

  在公屋居住满十年或以上的租户,须每两年申报入息,若其家庭总入息超逾资助入息限额,须缴交倍半或双倍净额租金。缴交双倍净额租金的租户,须在下一个申报周期申报资产;如选择不申报,或若其家庭资产净值超逾指定的资产净值限额,便须迁出公屋单位。

  租户须申报的入息包括:受雇、自雇、经营业务及来自资产所得收入,定期存款及各项投资利息,退休金等。而资产就包括:土地、房产、车辆、的士、公共小巴牌照、经营业务、投资、存款及现金。

  发言人表示,作为厘定租金的基础,住户必须准确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因此,在作出申报前,住户应仔细阅读入息及资产申报表的内容及填表须知,并按指定的方法计算其收入及资产,然后才填写相关资料。否则,住户便可能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或第27(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此外,房屋署亦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



2016年4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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