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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三日)立法会会议上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政府的小型屋宇政策,年满十八岁而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时为香港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原居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当局申请,在其所属乡村内的合适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俗称丁屋)作自住用途。原居民获当局批准兴建丁屋后,必须在展开任何工程前,依据《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申请签发建筑工程、地盘平整工程及渠务工程豁免证明书。当有关的工程完成,地政专员收到兴建完成报告,并信纳申请人已完全履行所须承担的所有其他责任后,便会签发完工证。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近年有不少原居民在多个乡村兴建大量丁屋,严重影响他们的居住环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过去10年:
(一)地政总署每年(i)接获兴建丁屋的申请数目、(ii)就兴建丁屋签发的豁免证明书数目,以及(iii)就丁屋建筑工程签发的完工证数目为何;涉及第(i)至(iii)项每项的个案数目最多的区议会分区及乡村为何;及
(二)当局每年(i)在丁屋业主就有关的丁屋缴付土地补价后批准撤销丁屋转让限制的个案数目、(ii)就丁屋收取的土地补价总额,以及(iii)就单一个案收取最高及最低的土地补价款额分别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地政总署在过去十年(二○○六至二○一五)接获小型屋宇申请及完工证发出的数目载列如下:
年份 接获小型屋宇 完工证
申请数目 发出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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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 1 767 797
二○○七 1 466 1 085
二○○八 1 810 920
二○○九 1 769 847
二○一○ 1 959 973
二○一一 2 374 812
二○一二 2 690 1 089
二○一三 2 566 1 151
二○一四 2 522 1 066
二○一五 2 547 904
注:因处理及兴建小型屋宇申请需时,故某一年接获小型屋宇申请个案未必表示与该个案有关的完工证在同年发出。
地政总署并无备存只就小型屋宇而发出建筑工程豁免证明书的分项数目。
根据地政总署纪录,在过去十年(二○○六至二○一五)接获小型屋宇申请数目最多的办事处为元朗地政处,数目约8 900宗;而发出完工证最多数目的办事处亦为元朗地政处,数目约3 900份。
地政总署并无就接获小型屋宇申请及完工证发出的数目,按个别区议会分区及乡村作分类。
(二)地政总署在过去十年(二○○六至二○一五)就批准撤销转让限制的个案数目,以及就撤销转让限制已收取的补地价金额载列如下:
年份 获准撤销转让限制 就撤销转让限制已收取
的个案数目 的补地价金额(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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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 444 383
二○○七 407 352
二○○八 494 457
二○○九 474 344
二○一○ 454 394
二○一一 493 519
二○一二 404 513
二○一三 485 597
二○一四 577 829
二○一五 462 749
地政总署在过去十年(二○○六至二○一五),就撤销转让限制所收取(以单一个案而言)最高及最低的补地价金额约为1,460万元及11万8千元。
完
2016年4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