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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国谦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本土民主前线未有根据《社团条例》(第151章)注册或获豁免注册,亦未有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为法团,但该组织早前透过在网上公开募捐,并已筹得超过一百万元捐款。此外,学民思潮於上月宣布该组织会停止运作,并会把部分向公众筹募所得的捐款转移至另一新成立的组织。关於规管向公众募捐的活动及所得捐款的使用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何法例规管自然人以个人名义及未按法例在港注册为社团或法团的组织,在公众地方或网上或以其他方式向公众募捐的活动;根据现行法例,在香港举行的向公众募捐活动(包括网上募捐活动)是否均须事前获社会福利署(社署)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二)对於未获税务局列为可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非慈善团体向公众筹募所得的捐款,现时有否法例规管该等款项的用途及去向;有否评估该等团体没有按原定用途使用捐款,或把捐款转移至另一组织,有否违反现行法例;若有评估,结果为何;捐款人有何渠道监察捐款的最终用途及去向;
(三)过去三年,社署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接获多少宗未经批准而向公众募捐(包括在互联网上募捐)的投诉;当中社署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采取法律或其他跟进行动的个案数目为何;及
(四)鉴於法律改革委员会在其於二○一三年发表的《慈善组织》报告书中建议,立法规定所有慈善组织均须注册,而注册慈善组织的名单应可供公众查阅,政府会否接纳该等建议;若会,落实该等建议的工作进展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我们经谘询有关政策局及部门后,现统筹回覆如下:
(一)社会福利署(社署)署长及民政事务局局长可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17)条的规定,分别就为慈善用途及任何其他用途而在公众地方进行的筹款活动或售卖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件的活动发出许可证。就慈善筹款活动而言,申请机构必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或《社团条例》(第151章)作有效注册,或为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以下简称为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个别人士的申请不获考虑。至於其他用途的筹款活动,申请者须为根据香港法例正式注册的机构,或为21岁或以上的香港永久居民,或通常在香港居住最少七年的居民。
如团体以透过售卖货品形式在公众地方筹款,须根据《公众生及政条例》(第132章)及《小贩规例》(第132AI章)向食物环境生署(食环署)署长申请临时小贩牌照。此外,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牌照处)可根据《赌博条例》(第148章)发出奖券活动牌照予在香港注册的会社、协会或团体筹办及经营奖券活动。
在现行法例下,上述筹款活动以外的其他募捐活动并不在规管范围之内。
(二)就获得民政事务局批准为慈善以外其他用途在公众地方进行的筹款活动,不论申办机构是否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在筹款活动结束后的90天内,把向市民所筹得的款项在扣除合理开支后,用於许可证所指明的用途,并向民政事务局提交一份经执业会计师审核的有关所筹得款项的帐目。若有市民提出要求,该份经审核的帐目亦可供他们查阅。
另外,就获牌照处发牌的奖券活动,持牌人须由奖券活动抽奖日期起计90天内,向牌照处送交一份活动的收支结算表及由执业会计师撰写的审查报告。该两份文件会从主办机构递交起计一年内存放在牌照处,供市民预约查看。若奖券活动是为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筹款,则持牌人亦须提交受惠机构发出的正式收据副本。此外,如奖券收益是用以支付主办机构的营运开支,持牌人亦须向牌照处送交一份经审计的全年财政报告副本,以确认奖券收益用於批准的用途上。
就临时小贩牌照而言,任何团体如在12个月内获签发多於12个牌照,必须就其后发出的每个牌照编制一份收支结算表,包括所有公开筹款的收入及每项与筹款活动有关的支出细项,并交由执业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执业法团审计;及在该牌照有效期的最后一日起计90日内,把上述审计报告的正本递交食环署署长。食环署署长可以以任何方式或安排把审计报告的内容公开给市民查阅。
(三)社署、民政事务总署及民政事务局如接获投诉,怀疑有人士或团体未经批准获发牌照而於公众地方进行筹款活动或进行奖券活动,有关当局会把有关资料转交警方跟进调查。
过去三年,民政事务总署及民政事务局共接获四宗有关筹款活动的投诉,其中两宗转介予警方跟进;牌照处亦接获一宗无牌奖券活动的投诉,并已转介警方跟进。警方直接接获另外五宗未经批准而向公众募捐的投诉。食环署没有备存有关透过售卖货品形式进行的筹款的投诉数字。
另外,社署在过去三年收到有关筹款活动的查询/投诉,以及转介予警方跟进个案的数目如下:
年度
二○一三 二○一四 二○一五
至一四 至一五 至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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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获查询/ 228 172 148
投诉数目
转介予警方 5 2 2
跟进个案数目
(四)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慈善组织》报告书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建议内容涉及多个政府决策局及部门的职权范围。鉴於报告书的建议对香港慈善组织的运作影响深远,政府须详细研究和细心考虑各项建议。民政事务局现正就有关建议协调多个相关部门的意见,以订定未来路向。
完
2016年4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