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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及管理违例会社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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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两女及一间公司因触犯《会社(房产安全)条例》,今日(四月六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罚款 2,500元至10,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去年九月分别巡查旺角臆兰街、尖沙咀加拿分道及柯士甸道三间领有合格证明书以经营的会社。

  牌照处人员调查臆兰街的会社时,乔装顾客并光顾食物及饮品,但会社职员并无核实牌照处人员的会员身分,或邀请其成为会员。上述情况违反了合格证明书内的第19项条件。负责管理上述会社的女子及作为会社合格证明书持有人的公司分别被控违反条例第21(1)条及21(2)条。

  加拿分道的会社除招待非会员外,同时亦被发现会社经营的地方超越准用范围、摆设与注册图则不符、在场人数比合格证明书的发证条件上限人数多及防火门被门塞阻碍未能自动关闭。上述情况违反了合格证明书内的第3、6、9、18及19项条件。作为会社合格证明书持有人的男子因而被控违反条例第21(2)条。

  至於柯士甸道的会社,会社职员未能在牌照处人员的要求下出示消防装置及设备证书的副本和注册图则,上述情况违反了合格证明书内的第10及17项条件。作为会社合格证明书持有人的女子因而被控违反条例第21(2)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证明书持有人,必须遵守证明书上的条件。当局会继续执法行动,打击违规经营的会社。



2016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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