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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电台及新城电台获重新指配模拟声音广播频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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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通讯事务管理局发出:

  因应政府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宣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行会)决定将香港商业广播有限公司(商业电台)及新城广播有限公司(新城电台)用以提供模拟声音广播服务(包括两条FM电台频道及一条AM电台频道)的声音广播牌照(模拟声音广播牌照)再续期十二年,由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开始,至二○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结束,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决定采用行政指配方式把商业电台和新城电台现时持有的模拟声音广播频谱重新指配予该两家电台,包括把在调频(FM)频段内一组共十四个频率及在调幅(AM)频段内一个频率指配予商业电台;以及把在FM频段内一组共十六个频率及在AM频段内一个频率指配予新城电台,让两家电台在续期模拟声音广播牌照有效期内(即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二○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提供持牌模拟声音广播服务。

  商业电台和新城电台是行会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批出模拟声音广播牌照的持牌机构。前电讯管理局局长把FM及AM频段的频率指配予商业电台和新城电台,并根据其模拟声音广播牌照订明传送计划,以便两家电台向听众提供持牌模拟声音广播服务。商业电台和新城电台现有频谱的指配期及其现有声音广播牌照均於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届满。鉴於行会决定将两家电台的牌照续期,通讯局现时需要考虑在商业电台和新城电台的续期模拟声音广播牌照有效期内,指配模拟声音广播频谱予两家电台的安排。

  通讯局在决定采用行政指配方式重新指配模拟声音广播频谱予商业电台和新城电台时,已审慎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电讯条例》的条文、通讯局的法定职责、模拟声音广播当前的情况、政府在二○○七年公布的《无线电频谱政策纲要》(《纲要》),以及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的观察要点。在行会将商业电台和新城电台的模拟声音广播牌照续期,通讯局决定以行政指配方式重新指配该两家电台现时持有的模拟声音广播频谱时,已考虑到频谱指配一向与声音广播发牌的决定相配合,以发挥促成的作用。

  根据《电讯条例》第32G(1)条,通讯局有法定责任促进无线电频谱作为香港公众资源的有效率编配和使用。《电讯条例》第32H(2)(c)条授权通讯局指配无线电频率。

  通讯局认为只有根据《电讯条例》获发模拟声音广播牌照的持牌机构才有资格获指配模拟声音广播频谱,因为只有这些机构才可随时有效率及有效益地使用该等频谱,令香港的听众受惠。通讯局亦认为,视乎频谱的供应情况,一般原则是,每家持牌机构获指配的频谱数量应与其持牌模拟声音广播服务的需要相称,不应超出所需,而有关的持牌服务需要应按其持牌节目频道组合来衡量。

  根据政府公布的《纲要》,通讯局须评估非政府服务提供者是否可能对现时指配予商业电台和新城电台的模拟声音广播频谱有竞争性的需求。基於模拟声音广播当前的情况,以及模拟声音广播频谱的供求情形,通讯局的结论是,不论是现在或在短期内,对现时指配予商业电台和新城电台的模拟声音广播频谱有竞争性需求的可能性甚低或不存在。因此,通讯局无须采用市场主导方式指配商业电台和新城电台现时持有的模拟声音广播频谱。通讯局认为应继续采用行政指配方式把频谱重新指配予商业电台和新城电台,以确保该两家电台在续期模拟声音广播牌照有效期内,可透过无线电频谱提供持牌模拟声音广播服务。

  通讯局作出上述决定的考虑因素详载於通讯局就指配频谱予商业电台和新城电台以在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二○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提供持牌模拟声音广播服务发出的声明。该声明已刊载於通讯局网站(www.coms-auth.hk/filemanager/common/policies_regulations/ca_statements/ca_statements20160322_tc.pdf)。

  为免生疑问,通讯局声明的内容不会以任何方式限制通讯局管理模拟声音广播频谱和决定日后应如何指配该等频谱的酌情权。通讯局在行使该酌情权和作出有关决定时,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电讯条例》、通讯局的法定职责、模拟声音广播当前的情况、《纲要》和相关的政策考虑。通讯局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日后指配或重新指配模拟声音广播频谱的安排。



2016年3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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