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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针对天水围堆积泥头采取进一步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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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十分关注天水围嘉湖山庄对开堆积的泥头造成的影响。为此,政府跨部门包括屋宇署、土木工程拓展署、规划署以及环境保护署(环保署)采取进一步执法行动,包括饬令加固有潜在倒塌危险的斜坡以保障公众安全,要求土地业主及负责人提供该地点用途的进一步资料,并对已确认涉嫌违规的发展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饬令中止构成违例发展的有关事项。

  屋宇署已于三月八日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7A条发出危险斜坡修葺令,饬令有关土地拥有人委任建筑专业人士进行勘察和提出工程建议,确保公众安全,以及须于一星期内开展紧急喷浆工程,加设保护层,作为首阶段的补救措施。

  有关人士于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向屋宇署提交认可人士及注册岩土工程师的委任通知,并表示会于明日(三月二十二日)开展紧急喷浆工程,屋宇署已向该些人士发出警告,通知他们必须如期开展相关工程,否则该署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7A(3)条,立即委派该署合约承建商代他们进行有关喷浆工程,然后向他们追讨有关的代办工程及监工费用,以及不多于有关费用20%的附加费。

  屋宇署发言人表示:「政府十分重视公众安全。虽然该地点的泥头没有即时倒塌的迹象,但由于泥土并没有经过压实处理,土质松散,加上最近泥头上的植被被移除,堆积在该地点的外露泥土有潜在倒塌危险。况且雨季临近,情况有可能在雨季时恶化。因此有必要立即展开喷浆工程,防止情况在雨季时恶化,以保障公众安全。」

  屋宇署发言人补充,若土地拥有人未有履行有关危险斜坡修葺令,建筑事务监督会考虑对失责土地拥有人提出检控。按照《建筑物条例》第40(1B)条,任何人如不遵从根据该条例第27A条向他发出的命令,又无合理辩解,建筑事务监督可对其提出检控。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就该命令不获遵从的情况持续的每一天,可另处每日罚款5,000元。屋宇署及土木工程拓展署亦会继续监察该地点,确保不会因有潜在倒塌危险而影响公众安全。

  规划署亦会按《城市规划条例》(城规条例)采取执行管制行动,事涉地点在「屏山分区计划大纲图」上大部分划为「康乐」用途地带,根据城规条例如作任何康乐或其他发展,包括进行填土/挖土工程以作该等发展用途,均需事先向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请规划许可,否则即属违例发展。然而,由于在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八日宪报首次刊登「屏山发展审批地区草图」的公告前,规划署纪录显示该地点已经用作露天存放泥沙用途,因此根据城规条例该地点继续用作地存放泥沙用途属条例下的「现有用途」,并不构成违例发展。

  规划署留意到,该片作露天存放泥沙用途土地近年被植物覆盖,但植被于今年初被移除,显现露天存放泥沙的原貌,亦发现存放泥沙地点上有挖土及推土活动,规划署对该地点现时用途正继续作出调查,并于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已根据条例第22(7)条,向该地点的业主及负责人发出一份「要求提供资料通知书」,以搜集该地点用途的进一步资料。如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地点有涉及违例发展,规划署会采取适当的执行管制行动。

  规划署根据近日的场地视察,发现在一九九三年法定规划图则生效前已存在的露天存放泥沙土地范围之外的东面毗邻有填土工程。该填土工程涉及的地点在「屏山分区计划大纲图」上大部分被划为「绿化地带」,由于有关工程并未获得城市规划委员会的规划许可,属条例下的违例发展,规划监督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已根据城规条例第23(1)条,向有关注册业主发出一份「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注册业主在七天限期内,中止在该土地上进行违例填土工程。规划署亦发现违例填土工程有向西面扩大迹象,现正搜集证据,不排除继续会有新的涉嫌违例发展个案,需采取执行管制行动。

  规划署会继续跟进有关涉嫌违例发展个案,并视乎情况考虑根据城规条例检控相关地段业主。根据城规条例第21及23条,任何人进行违例发展或不遵从通知书规定,首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元,其后次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元,而对不遵从通知书的继续违例发展情况持续的每一天,可另处罚款每天50,000元(首次)或100,000元(其后)。规划署强调,即使有关露天存放泥沙在城规条例下作为已有用途不属违例发展,相关地段业主仍有责任确保沙仓运作符合本港其他法例要求,包括不得造成有潜在倒塌危险的斜坡影响公众安全。

  地政总署重申,堆积泥头事涉地段属政府集体官契下的私人农地,根据一九八○年代初法院就一项个案的判决,集体官契并没有土地用途限制,私人农地用作露天贮存并不违反集体官契的条文,因此地政总署无法根据地契条文采取执管行动。因应此法院判决,政府已于一九九○年代初修订城规条例,将条例适用范围扩展至新界乡郊已获发展审批地区图覆盖的地区,并赋予规划监督执法权利对涉嫌进行违例发展的人士采取执法行动,但在法定图则生效前的用途则属条例下的「现有用途」,并不构成违例发展。地政总署强调,相关地段业主有责任符合本港法例要求,而相关执法部门亦会按照相关法例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执法行动。

  环保署发现在该地点进行的土地平整工程没有采取《空气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尘埃)规例》要求的措施,防止散发尘埃。环保署已警告了工程负责人并且正在准备检控的程序。环保署亦表示,适当存放或重用建筑废物,并无抵触《废物处置条例》。《废物处置条例》的重点是打击未获土地拥有人或合法占用人同意的非法倾倒废物行为。与此同时,所有活动均须符合所有相关法例,包括环保法例。在二○○七及二○○八年期间环保署已获该土地占用人确认该处地点用作存放大量建筑物料,土地占用人并在该地进行绿化。环保署会继续通过与各政府部门联手,加强巡查以打击任何非法倾倒建筑废物活动。



2016年3月2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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