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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就黄毓民议员对《2015年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罪行)(修订)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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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黄毓民议员对《2015年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罪行)(修订)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当局反对黄毓民议员提出的修正案,原因是修正案的内容并无意义,在条例的简称加入「罪行」两字并不为条例的应用和范围带来任何实质性的改进,反之会有违草拟法例应尽是精简易明的原则。

  首先,我们在草拟条例草案时将「罪行」两字免去,是以精简为目的。「罪行」两字明显是多余的,因为正如条例的详题中已经规定,「定额罚款」是就「若干罪行」缴付的。黄毓民议员建议修改为「公众地方洁净及阻碍罪行」其实是容易产生混淆,因为从中文语法的角度看,此简称可解读为针对一项名为「公众地方洁净及阻碍」的单一罪行。有关条例是涵盖「公众地方洁净」及「公众地方阻碍」两项罪行,为了防止混淆,简称有必要重复「罪行」二字,成为「公众地方洁净罪行及阻碍罪行」,但这却不必要地加长法例的简称,令条例名称变得累赘。事实上,为了同样目的,在不少有关定额罚款的法例的简称亦免去了「罪行」两字。有关例子包括《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第240章)或《汽车引擎空转(定额罚款)条例》(第611章)。因此,本条例草案的简称与一贯的法例草拟原则是贯彻的。

  更重要的是,我们认为黄议员的修正案并不具任何实质目的及作用。政府反对在条例草案中加入不必要甚至可能引起混淆的条文。我促请各位委员对这项修正案投反对票。多谢主席。



2016年3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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