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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环境局局长动议《2015年促进循环再造及妥善处置(电气设备及电子设备)(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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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局局长黄锦星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2015年促进循环再造及妥善处置(电气设备及电子设备)(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新订条文第2A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刚读出的新订条文。修正案的内容已经载列於发送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当中。

  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产品环保责任条例》第2(2)(c)条,从而就征收循环再造征费订定条文。

  我们建议向受管制电器的供应商征费,从而为废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计划提供资金,其中包括透过公开招标委聘废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及回收设施营办商,以「设计、建造、营运」的合约方式,提供收集和处理受管制电器废物的服务。鉴於有关服务并非向付费的登记供应商直接提供,我们经过检讨后,认为登记供应商所缴纳的金额应称为循环再造征费而非循环再造费,这样会较为恰当,而且更能够反映所收款项的性质。

  法案委员会已经详细审视以上修正案,并不持异议。我恳请各委员支持通过。因应这项修正案,我们刚才已提出修正,以删除拟议的第44(3)条,并把《条例草案》中有关「循环再造费」的提述修正为「循环再造征费」。

  多谢主席。



2016年3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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