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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5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谢《2015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和各位委员、法案委员会秘书处和法律顾问所付出的努力,令《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顺利完成。我亦感谢不同团体及人士向法案委员会提出宝贵意见。
我们在去年五月提出了《条例草案》后,法案委员会共举行了三次会议,讨论《条例草案》的政策目标和条文,并提出若干有助厘清条文涵义的建议。政府在仔细研究后,将会提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务求更有效地落实《条例草案》的政策。
提出《条例草案》旨在维持破产制度的完整性,促使破产人尽责协助受托人管理其破产产业,并处理终审法院就有关现行潜逃者规管制度的部分条文裁定不合宪的情况。
《条例草案》提出的新安排将取代在现行《破产条例》下,破产人若在指明情况下离开香港,会导致暂停或不开始计算自动解除其破产期限的机制;这项安排一般称为潜逃者规管制度。
现行的《破产条例》订明,首次破产人在破产令生效四年后,非首次破产人则在破产令生效五年后,即获自动解除破产。
同时,为了确保破产人不会因可获自动解除破产而拒绝与受托人合作,《破产条例》亦有两项制度可对破产人自动解除破产作出限制。第一为提出反对制度(Objection regime),如受托人或债权人按《破产条例》就破产人获自动解除破产提出反对,例如破产人未能就其产业的管理提供协助,法院可考虑颁令将该期限延长至最多八年。
第二,潜逃者规管制度。为免破产人因有自动解除破产的安排而离开香港,以逃避履行其责任,《破产条例》同时订明当破产人在破产开始后离开香港,但没有按受托人要求回港,其获自动解除破产的期限将自动暂时终止计算,直至破产人返回香港,并把其回港一事通知受托人为止。
终审法院在二零零六年一宗裁决中,裁定潜逃者规管制度其中一条条文违宪,并指出该条文对破产人的旅行权利所施加的限制,超出了保障债权人权益所需。终审法院的考虑包括:
第一,不论破产人因何理由而没有把离开香港一事通知受托人,制裁仍会生效;
第二,该制裁一律适用於所有情况,不论解除破产的有关期间已达何阶段,也不论是否已招致对破产人产业管理的损害等;
第三,法院没有酌情权,使该制裁不适用或将其后果减轻。
而就潜逃者规管制度另一条条文,终审法院亦於去年作出相似裁决。
基於上述背景,政府检讨了潜逃者规管制度,并於去年五月提出了《条例草案》的新安排以取代现有的潜逃者规管制度。新安排赋予法院酌情权,如破产人未能完成初次会面,以致损害对破产人产业的管理,受托人可向法院申请不开始令。《条例草案》会赋予法院酌情权,在作出裁决前,可考虑个别个案的所有相关因素,以及破产人的申述。
如法院作出不开始令,破产人的自动解除破产期限会被视为从未开始计算。换言之,该名破产人获自动解除破产的期限会被延长。法院会在不开始令中指明若干条款,当破产人遵守了这些条款,受托人须向法院提交通知,破产人获自动解除破产的期限将自遵守相关条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我特别想指出,初次会面对受托人的破产案管理工作至为重要。如破产人没有完成初次会面,受托人从一开始便不能掌握足够的资料及文件,让其可妥善地履行职责,便可能损害对破产人产业的管理。新安排的重点在於促使破产人从破产期一开始即积极与受托人合作及提供所需的资料,以协助受托人启动对破产人产业的管理。
与现行潜逃者规管制度比较,新安排主要有两方面的改善。首先,我们的建议主要是考虑破产人的行为是否对产业的管理造成损害,而非单纯考虑破产人是否在港。其次,破产人纵使没有离开香港,但假如他们没有完成初次会面,仍可能会损害对破产人产业的管理。新安排可以处理这种情况。
就张国柱议员提出的情况,我想特别指出,有关机制并非自动机制,受托人需要向法院证明,破产人未能提供资料,对破产产业管理构成损害,同时法院亦要考虑破产人的申述,方便法院做出一个平衡、公正的决定,是否需要发出不开始令。
新安排赋予法院酌情权,决定是否作出不开始令,并取代现行潜逃者规管制度下自动暂时终止计算解除破产期限的安排。因此,终审法院在早前裁决中所指出的合宪性问题,将可藉新安排获得解决。
由於是否完成初次会面是整个新安排的关键,因此法案委员会和关注团体曾对此作出深入讨论。我们向法案委员会和关注团体解释,在两种情况下,破产人属没有完成初次会面:
第一,破产人没有亲身出席与受托人的初次会面;或
第二,破产人已出席初次会面,但会面时没有提供所有受托人合理要求关於破产人事务、交易及财产的资料。
法案委员会和关注团体都认同此政策目标,但认为应在条文上清楚列明破产人需亲身出席初次会面的要求,以便破产人明了其责任。政府经仔细考虑后,决定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清晰表明破产人若在初次会面中没有亲身出现在受托人面前,即属没有出席该次会面。我们欣悉法案委员会支持上述的修正案。
我们建议,如《条例草案》获本会通过,会於本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新安排。破产管理署在过去几个月已在内部做好准备工作,因此,我们的计划会如期落实。我们会在实施新安排前进行适当的公众宣传和教育。例如,破产管理署会更新其网站和《破产简介》等刊物,向公众提供有关新安排及相关规定的资讯。该署亦会向私营破产从业员讲解有关事宜,并会向他们发出通知和指引。
主席,《条例草案》对维持破产制度的完整性非常重要。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及各项稍后提出的修正案。主席,我谨此陈辞。
完
2016年3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