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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对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课程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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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建源议员的提问及教育局局长吴克俭的答覆:

问题: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条例)旨在防止未达指定水平的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课程(非本地课程)在香港开办,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并彰显香港重视笃实可靠和国际认可的学术及专业水平。然而,近月有传媒接连揭发国力书院涉嫌与本地及非本地院校合作,协助学员透过不同捷径取得与非本地课程相关的「速成学位」,而该等学员当中有不少人来自政界及商界,或任职于学术、专业及公营机构和政府部门。关于对非本地课程的规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如何确保所有非本地课程(包括根据条例获豁免注册的非本地课程)符合条例所指的学术及专业水平;当局如何查核非本地课程主办者提供的周年申报表,包括有否核实录取人数及修读期的真伪,以及颁授有关资格的机构是否课程注册证明书上指明的非本地机构;过去五年,当局查核周年申报表的次数为何,以及有否发现违规个案;如有发现,个案宗数为何;

(二)当局有否机制核实公务员提交的非本地资历的真伪,以及评定该等资历是否等同本地的相关资历水平或认可专业资格;如有,有关机制的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过去五年,当局处理了多少宗涉及公务员涉嫌提交虚假学历文件或行使虚假文件以取得学历的个案,以及当中有多少宗涉及向政府申请发还课程费用以骗取款项、所涉款项总额、有关公务员所属的政府部门和职级,以及他们被施加的惩处为何;及

(三)现行法例有否规管本地中介机构就非本地课程进行招生、收取佣金及签发毕业证书;如有,有关法例的内容为何;如否,原因为何;过去五年,在港开办的非本地课程中(包括根据条例获豁免注册的非本地课程),有多少个课程的毕业证书是由本地中介机构签发?

答覆:

主席:

  所有在本港开办,并颁授非本地高等学术资格或非本地专业资格的课程(非本地课程),都必须根据《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条例》),正式办理注册或豁免注册。教育局辖下之非本地课程注册处(注册处)根据《条例》所述的准则处理有关的申请。就颁授非本地高等学术资格的课程而言,主办机构需证明其已具备有效的措施,确保在香港所开办课程的水平,与颁授资格的机构在其所属国家内进行并令学员获取同一资格的课程维持在可相比拟的水平。可相比拟此一事实须获该颁授资格的机构、其所属国家的学术群体和有关评审当局(如有)认同。此外,根据《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规则》,所有获注册或豁免注册的非本地课程,必须在其招生广告中刊登提示以提醒公众,个别雇主可酌情决定是否承认该课程可令学员获取的资历。

  对于近日有报道指有非本地课程主办者以非法的手段令学生提前毕业,教育局正调查有关事件,若发现有怀疑违规的情况,会按既定程序处理。如有需要,会转介执法机关跟进。教育局十分关注非本地课程的质素及主办者的营运手法,我们正检讨现行的监管措施以优化整套的监管制度,为学生提供更佳的保障。

  就叶议员的问题,我的回覆如下:

(一)注册处透过《条例》所订明的注册制度以及恒常的监察确保所有非本地课程符合《条例》中有关学术及专业水平的要求。在处理注册申请的过程中,注册处会仔细查核课程主办者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例如最新的课程评审文件、课程内容、主办者与院校之合作协议、质素保证程序、收费及退款安排等。视情况需要,注册处或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评审局)亦可要求主办者提供证书样本,确保证书是由海外院校签发。所有课程在获得注册前,须经过评审局的评核,确认课程符合《条例》所订定的注册准则。为此,评审局会直接联络提供课程的非本地院校,核实本地课程主办者所提交资料内容,及对比相关非本地课程之各项安排是否与有关的海外课程为可比拟。评审局亦可要求主办者就师资、入学要求、授课时数等各项安排提供资料。此外,评审局会按需要与海外评审机构联络,确认课程之资历为当地所认可。

  非本地课程获注册后,主办者须根据《条例》每年向注册处提交周年申报表,提供包括录取人数及修读期等资料。主办者亦须提交文件,以证明课程持续符合《条例》的要求。经注册处作初步检查后,申报表会转交评审局,以评审课程是否持续符合《条例》之要求。评核之过程及内容大致与新申请相同,但会加入考虑申报期内曾作出之质素保证活动,如课程检讨、海外院校是否有派员来港视察等。

  截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共有473个非本地课程根据《条例》获注册。这些课程的主办者均需每年向注册处提交周年申报表。注册处会按上文所述的机制,查核所有周年申报表。过去五年,注册处未有在周年申报表中发现违反《条例》规定之个案。

(二)在公务员聘任方面,根据公务员事务局资料,政府是以香港教育制度下或由本地院校所颁授的学历作为标准,以厘定公务员职位的入职学历要求。持有香港以外院校颁授学位的人士如投考学历要求定于学位的公务员职位并获考虑聘用,他们所持有的学历须经个别评核,以确定其整体学历是否达到申请职位的学历要求。在进行评核的过程中,公务员事务局会按需要就个别个案征询评审局的意见。招聘部门会确定有关申请人的学历已通过前述的个别评核,方发出聘书。过去五年(即二○一一年至二○一五年),经公务员纪律秘书处处理的纪律个案中,并没有涉及使用虚假学历、使用虚假文件取得学历或骗取相关课程资助的个案。

(三)根据《条例》,非本地课程之主办者是指(i)负责在香港主办该课程的人、机构或团体;或(ii)与学生订立合约承诺提供该课程的人、机构或团体。任何中介机构如符合上述《条例》对主办者的其中一个定义,均受《条例》所规管,包括须遵守《条例》对课程质素、收费及退款安排等的规定。

  至于签发毕业证书方面,正如上文回覆问题第一部分所述,注册处或评审局可要求主办者提供证书样本供核实。过去五年,注册处未曾发现有非本地课程的毕业证书并非由提供课程的海外院校签发。



2016年3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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