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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管会就委任「监察投票代理人」和「监察点票代理人」的安排发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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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发出:

  就有候选人提出有关委任「监察点票代理人」安排的疑问,选管会今日(二月二十八日)发表声明如下: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42条和第66条规定,「监察投票代理人」和「监察点票代理人」的委任通知书,均须在投票日前的第七天 (二月二十一日)或之前分别送抵总选举事务主任和选举主任。此后,候选人如须委任其他「监察投票代理人」和「监察点票代理人」,则须於投票日由候选人或选举代理人亲身向有关的票站主任递交委任通知书。这是法例的规定,适用於所有候选人。

  选举主任於二月十九日收到了候选人梁天琦一批共180名「监察点票代理人」的委任通知书。该批通知书已经按程序处理,有关的「监察点票代理人」可於点票时到有关点票站监察点票。其后,选举主任或选举事务处并没有收到该候选人递交的「监察投票代理人」或「监察点票代理人」委任通知书。



2016年2月28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23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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