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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僧尼所收取的红包及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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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本港的僧尼大多数因年纪老迈或其他原因,极少主持或参与节日及殡葬仪式的祭祀活动,因此有内地的僧尼或人士应邀来港主持或参与祭祀活动并收取红包。此外,有内地人士持旅游签注入境后以僧尼装扮在街上化缘或销售佛珠。另一方面,据报去年有一名本港尼姑以现金购买豪宅,而有关资金怀疑来自善信的捐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有否调查内地人士来港主持或参与祭祀活动的事件;若有,结果为何,包括如何处理内地人士被证实曾在港主持或参与祭祀活动并收取红包的个案;若没有调查,原因为何;

(二)当局会采取什么行动,遏止内地人士以僧尼装扮在街上化缘或销售佛珠;及

(三)当局有否研究僧尼(包括上述个案的尼姑)须否就其收取善信的红包或捐款申报应课税收入及缴纳相关税项;若有研究而结果为须要,过去三年,当局有没有就有关的僧尼没有报税及缴税的个案采取跟进行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为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政府不会干涉个别人士举行或参与宗教活动,惟其行为必须遵从香港法律。就问题第一至三部分,我们经谘询有关政策局及部门后,现统筹回覆如下。

(一)宗教人士如来港主持活动,可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申请所需签证或进入许可。入境处一直致力打击及防止访客(包括内地访客)从事违反逗留条件的行为,包括从事未经批准的雇佣工作。入境处会采取措施或执法行动,并详细调查有关个案。若有足够证据显示违法行为,便会检控有关人士。入境处没有备存有关调查内地人士来港主持或参与祭祀活动的统计数字。

  根据现行法例,所有访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协助及教唆者同罪。

(二)任何人在任何公众地方乞取或收取施舍,均有可能触犯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6A条。如属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处罚款500元及监禁一个月;如属第三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500元及监禁十二个月。警方会调查涉嫌在本港进行行乞活动的人士,并会按个别案件的情况采取适当行动。不论进行行乞活动的人士是否香港居民,警方均会根据证据,考虑是否作出起诉。警方呼吁市民,如遇到「疑似僧侣」或其他人士涉嫌进行违法行乞或募捐活动,应向警方举报。

(三)根据《税务条例》,任何人於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并来自任何职位或受雇工作或任何退休金,均须缴纳薪俸税;而任何从於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并於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则须缴纳利得税。就某些特定情况下收到的款项是否属於应课税入息或应评税利润,须考虑个别个案的所有详细资料后才可决定。如有资料显示任何人士可能逃税或提交不正确报税表,税务局会作适当跟进。基於《税务条例》的保密条款,税务局不能透露任何人士的税务资料,亦不会评论个别个案。



2016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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